2025-06-05 05:43:14 0次
三类股东主要包括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这三类金融产品形式的股东在企业股权结构中较为特殊,因其契约性质和非实体化特征,往往成为IPO审核中的重点关注对象。
契约型私募基金是基于信托关系设立的集合投资计划,通过基金合同明确投资者、管理人及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投资方向灵活,运作效率较高,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份额转让实现资金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指基金子公司和券商资管计划,由持牌金融机构管理,通过集合投资者资金进行专业投资运作以实现资产增值。信托计划则是信托公司根据投资者意愿设立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具有信托财产隔离的法律特征,投资方向和策略需符合监管要求。这三类股东的共同特点是均以契约形式组成且未办理工商登记,属于非实体化投资主体。
这一分类具有明确的监管依据和实务共识。2018年1月证监会首次明确了对"三类股东"企业IPO的监管政策,将契约型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统一归类为需要特别审核的股东类型。在《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修订)》中,监管部门再次确认这三类金融产品构成"三类股东"的完整范畴。从实务案例看,2023年11月某科创板过会企业的招股书披露,其股东结构中包含2家契约型私募基金和1个券商资管计划,均被明确标注为"三类股东"并进行了详细穿透核查。2024年6月最新发布的全面注册制下IPO问题分析报告也指出,当前审核仍严格遵循这三类主体的划分标准。
从法律属性看,三类股东区别于公司型、合伙型股东的核心特征在于其契约性质。契约型基金依据《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受《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规范,信托计划则适用《信托法》,三类产品均不形成独立法人实体。这种法律结构的特殊性导致其股权清晰度和稳定性存在天然劣势,这也是监管机构要求拟上市企业充分披露三类股东信息并进行穿透核查的根本原因。2025年1月发布的科创板上市指引显示,近三年过会企业中存在三类股东的比例约为12%,但均按要求完成了投资人最终追溯和信息披露。专业机构统计表明,妥善处理三类股东问题的企业过会率与无三类股东企业基本持平,关键在于是否符合"股权清晰、稳定"的审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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