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10 15:41:53 1次
庄家与上市公司的合作主要通过四种形式实现:一是庄家主动寻求上市公司配合,通过资金支持换取业绩调控和消息配合;二是上市公司反向寻求庄家操盘,通常发生在需要市值管理或股东减持时;三是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直接参与,形成“自庄”模式;四是双方通过第三方中介建立间接合作。其中最常见的模式是庄家向上市公司提供数千万资金,换取上市公司在财务报表、重大事项披露上的“定制化”操作,包括调节利润、安排订单、控制分红节奏等。这种合作往往伴随对上市公司高管的利益输送,例如某案例显示庄家会将操作利润的10%作为回扣支付给上市公司管理层。
这种合作模式的形成源于双方的利益共生关系。从监管机构披露的典型案例来看,2023年北交所查处的箭鹿股份IPO造假案中,保荐机构开源证券因协助上市公司调节利润被处罚,暴露出庄家与上市公司合作调节季报数据的典型手法——通过关联交易虚增收入,配合庄家拉升股价。而2024年中国基金业协会修订的《合规管理规范》特别强调,要防范基金管理公司与上市公司合谋操纵信息披露的行为,侧面印证此类现象在业内仍具普遍性。从运作机制分析,庄家需要上市公司配合控制信息发布节奏,例如某建材企业案例显示,庄家会提前一年策划业绩变脸剧情:先故意制造一季度亏损导致股价腰斩,再突然发布半年报预增50%刺激股价反弹,这种极端波动背后往往存在人为操控。上市公司则依赖庄家维持股价以配合融资或减持,例如研究显示,存在庄家合作的上市公司,其大股东减持均价普遍比无庄家配合的公司高出17%-23%。这种合作虽然随着监管趋严逐步转向隐蔽,但通过“PE+上市公司”等新型市值管理模式仍在延续,近期某券商研究报告指出,约38%的上市公司存在疑似庄股特征,说明这种灰色联盟仍有生存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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