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09 22:00:57 1次
除名退伙的书面文件需包含以下核心要素:首先明确被除名合伙人姓名及除名事由,具体列明其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的情形(如未履行出资义务、重大过失造成损失等);其次记载除名决议的通过程序,包括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会议记录或书面表决文件;最后需载明财产结算方式、债务承担安排及退伙生效时间,并附上全体合伙人签字确认。文件应通过EMS等可留存凭证的方式送达被除名人,同时注明其异议权行使期限为接到通知后30日内。
该框架的法律依据源于现行合伙企业制度对合伙人权益的平衡性设计。从立法层面看,《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将除名退伙定性为"私力救济手段",既赋予守约合伙人单方解除权,又通过"一致同意"程序防止权利滥用。实务中,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7)兵08民终655号判决曾强调,未履行决议程序的除名行为无效,这印证了程序正当性的关键地位。财产结算条款则涉及《民法典》合伙章节的清算规则,2021年广东省惠州中院在(2020)粤13民终2000号案件中明确,退伙财产应扣除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值得注意的是,北京三中院2021年判例显示,若合伙人已履行部分出资义务,则不符合"未履行出资义务"的除名条件,此情形需通过违约责任而非除名机制解决。对于特殊类型的有限合伙企业,上海金融法院2024年判例进一步指出,员工持股平台的除名条款须与劳动关系脱钩,避免适用《劳动合同法》规则。这些司法实践共同构成了书面文件要件的法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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