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菜单
搜索
天津市最新养犬条例,天津市养狗条例管理条例2020

天津市最新养犬条例,天津市养狗条例管理条例2020

导读目录:
  • 天津市最新养犬条例,天津市养狗条例管理条例2020
  • 天津养狗政策
  • 天津公共场所可以养狗吗
  • 南昌市养犬管理有哪些条例
  • 合肥市限制养犬条例有什么规定
  • 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有哪些规定呢
  • 天津养狗政策

    我国对养宠物狗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各个城市针对养宠物狗有具体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宠物狗管理机制,由区人民政府发文规定,城市小区全面禁止养大型猛犬,全面清理登记宠物狗,定期接种疫苗,全面消除无主人的野狗等等。但养狗造成他人损害的规定还是有的。法律规定,饲养宠物狗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饲养的宠物狗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同时,对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遗弃、逃逸的宠物狗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有关饲养宠物规定在民法典的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中,包括动物园动物、烈性犬类、遗弃动物等致人损伤的侵权责任问题。、不管是个人养的宠物狗还是单位养的狗,比如说警犬等或者看大门的狗,都必须接种狂犬疫苗。如需外出,必须牵狗绳。
    拓展资料:狗咬人派出所怎么处理?
    一、狗咬伤了他人,作为狗的饲养人具有相应责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作为动物饲养人,主人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狗咬人是对方故意挑逗狗,具有重大过失情形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饲养的是烈性犬,那么无论对方是否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你均要承担侵权责任。二、饲养的狗咬伤人,主人需要承担的费用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其中,如果狗咬伤他人的痕迹确实会给对方造成伤疤,那么对方为了治疗这个伤疤支付的美容费也是应当支付的。但是,对方要求支付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你可以拒绝支付。三、虽然对方被饲养的狗咬伤了,但是对方的费用主张也是有范围的,无权要求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并且对方要求你支付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一下列费用必须要提供发票证明,如果对方为了消除狗咬后遗留的伤疤花费了美容费,那么对方也应当提交证据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天津公共场所可以养狗吗

    问一下公共场所可以养狗吗??、天津大港狗是不能带到公共场所的。养犬条例有规定。如果你家是小型犬还可以,没人管。中大型犬就不可以了。大港应该可以养大型犬,管的不严。可以到乡下找个地方养 有时间就去看看~(≧▽≦)/~啦啦啦

    南昌市养犬管理有哪些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江西省犬类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犬类的饲养、经营、表演、诊疗服务等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工作的协调联动机制,为养犬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装备和场所。第四条市公安机关是本市养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市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犬类防疫工作,对犬类进行预防接种、登记和发放犬类免疫证、牌,对狂犬病进行疫情监测。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因养犬而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和狂犬病人的诊治。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管理工作。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经常开展犬类管理宣传教育,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或者向有关部门举报,并有权了解对举报的查处结果。有关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监督电话,接受举报和监督。第六条本市下列区域为限制养犬范围:(一)高新大道、高新南大道、昌南大道、沿江南大道、沿江中大道、沿江北大道、富大有路围合的区域;(二)赣江北大道、赣江中大道、赣江南大道、祥云大道、昌樟高速公路、昌九高速公路、双港东大街、双港南路围合的区域。各县和湾里区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划定并公布限制养犬范围。第七条在限制养犬范围内,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第八条在限制养犬范围内,有关单位确因警卫、科研、军警工作需要,经过批准可以养犬;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村)民,经过批准,每户可以饲养一只宠物犬:(一)有本市常住户口;(二)单户居住;(三)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宠物犬的范围在省有关部门公布前,由市公安机关和市畜牧兽医部门联合公布。第九条在限制养犬范围内,有关单位、居(村)民符合第八条规定的条件需要养犬的,应当向县、区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其中,居(村)民在提出申请前,应当先征得居(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日起20日内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犬类准养证、牌,每犬一证一牌;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本办法施行前,在限制养犬范围内已经养犬的单位和居(村)民,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按照前款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条养犬人应当每年携犬到畜牧兽医部门进行检疫,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领取犬类免疫证、牌。畜牧兽医部门收取疫苗注射费应当遵守省价格、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对已免疫的犬只进行登记。第十一条犬类准养证、牌和犬类免疫证、牌毁损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禁止转借、冒用、涂改、伪造和买卖犬类准养证、牌和犬类免疫证、牌。犬类准养证、牌和犬类免疫证、牌在省有关部门统一制作前,由市公安机关和市畜牧兽医部门分别制作。第十二条养犬人变更住址的,应当向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犬类准养证变更手续。犬转让给他人的,养犬人应当向原批准机关办理犬类准养证注销手续,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领犬类准养证。犬死亡、失踪或者被宰杀的,养犬人应当向原批准机关办理犬类准养证注销手续。第十三条经批准饲养的犬产幼犬的,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60日内除保留一只犬外,对其余犬只进行妥善处理。第十四条有关单位经批准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应当圈养或者栓养,并有专人管理。除军犬、警犬执行任务外,严禁携带大型犬、烈性犬进入公共场所。第十五条外来人员携宠物犬进入本市限制养犬范围,应当持有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犬类检疫和免疫证明。无犬类检疫和免疫证明的,携犬人应当携犬到当地畜牧兽医部门进行检疫、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后,领取犬类免疫证、牌。第十六条马戏团等演出团体携带犬类到本市演出,应当携带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犬类检疫和免疫证明,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第十七条养犬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携犬出户时,应当携带犬类准养证和犬类免疫证,或者给犬挂犬类准养牌和犬类免疫牌,束犬链,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二)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儿童活动场所和公园、广场、商业步行街、商店、医院、饭店、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展览馆、歌舞厅、影剧院等公共场所;(三)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坐在后排,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四)携犬乘坐电梯,应当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五)大型犬、烈性犬因免疫、诊疗等需要出户的,应当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为犬戴嘴套、束犬链;(六)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七)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第十八条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对伤人犬应当及时送交畜牧兽医部门检查,系狂犬的,应当依法采取扑灭措施,并进行无害化处理。第十九条经营宠物犬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不得流动销售;(二)经营场所不得设置在交通主干道的沿街店面以及闹市区;(三)经营的犬只应当笼养;(四)经营的犬只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检疫、免疫证明;(五)经营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消毒等卫生要求。第二十条限制养犬范围内禁止从事犬类养殖业。第二十一条从事犬类诊疗活动,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取得畜牧兽医部门发放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第二十二条为犬类服务的商店不得同时销售人用食品,并用醒目清晰的文字和图形标志明示兽用。销售人用食品的商店不得同时销售非罐装兽用食品。销售罐装兽用食品的,应当分设专柜。第二十三条市公安机关设立犬类留检所,负责收容、处理弃养、走失、流浪和违章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留养。犬类留检所收容的犬,可以按规定被认领、领养;对无人认领、领养的,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对病死犬,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在限制养犬范围内,无犬类准养证、牌养犬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符合养犬条件的,限期办理审批手续;不符合养犬条件的,限期自行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由公安机关强制处理;(二)不按规定携犬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的,由畜牧兽医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的,对单位处以每犬1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每犬50元罚款;(三)转借、冒用、涂改、伪造和买卖犬类准养证、牌和犬类免疫证、牌的,证件无效,由公安、畜牧兽医部门处以每证或者每牌100元罚款;(四)违反规定携带大型犬、烈性犬进入公共场所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每犬1000元,对个人处以每犬200元的罚款;(五)违反规定携犬出户、或者饲养的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六)携犬人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不及时清除,污染公共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以每处50元罚款;(七)违反规定经营宠物犬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八)在限制养犬范围内从事犬类养殖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在限制养犬范围内,经过批准养犬的,养犬人应当在每年4月底以前向发证机关缴纳管理费。每只犬第一年为500元,以后每年度为300元;盲人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养扶助犬,以及有关单位养军警用犬、科研用犬,免收管理费;养绝育犬或者生活困难的鳏寡老人养犬,减半收取管理费。收取的养犬管理费应当全部上缴财政专户,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合肥市限制养犬条例有什么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及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本市限制养犬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市限制养犬区为东市区、中市区、西市区、郊区二环路以内区域、大蜀山游览区、骆岗机场、开发区建成区。第四条市公安部门是本市限制养犬工作的主管部门。市畜牧、工商、市容、卫生等部门应依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工作。各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做好辖区内犬类的管理工作。第五条限制养犬区内每户只准饲养一只小型观赏犬,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烈性犬、大型犬和小型观赏犬的分类,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告。第六条限制养犬区内个人申请饲养小型观赏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暂住户口;(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独户居住。第七条限制养犬区内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未经核准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第八条限制养犬区内个人饲养小型观赏犬,科研单位饲养科研实验用犬,演出团体饲养表演道具用犬,重点防护单位饲养护卫犬,盲人饲养导盲犬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饲养助残犬,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到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犬类健康检查、免疫注射,凭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犬类免疫证》,到市公安部门登记,领取《犬类准养证》和犬牌。部队、公安等部门饲养的特种犬,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实行养犬年度审验注册制度。犬主凭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当年犬类健康检查和免疫注射证明到市公安部门办理年度审验注册。第十条经核准养犬的个人必须按规定缴纳登记费和年度审验注册费。收费标准由合肥市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制订。第八条所列的单位和个人饲养的科研实验用犬、表演道具用犬、护卫犬、导盲犬和助残犬,免收登记费和年度审验注册费。第十一条市公安部门收取的犬类登记费和年度审验注册费全额上交市财政,用于社会公益事业。限制养犬工作所需费用由市财政拨付。第十二条外来人员携小型观赏犬进入本市限制养犬区,应当按规定携带当地公安部门核发的犬类准养证或当地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犬类健康检查和免疫注射证明。进入本市暂住的,须按规定到市公安部门办理犬类准养证。外来人员不得携烈性犬、大型犬进入本市限制养犬区。第十三条经登记注册的犬,因出售、赠予、更新、走失或死亡的,购犬人、受赠人、养犬人应当在30日内到公安部门办理过户、审验注册或注销手续。第十四条禁止在限制养犬区内从事经营性犬类养殖。第十五条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定期到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等疫苗;(二)养犬不得危害公共利益,不得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三)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和商场、饭店、浴池、体育场、歌舞厅等公共场所;(四)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五)携小型观赏犬出户时,犬须挂犬牌、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六)负责立即清除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第十六条开办为犬类服务的商店、医院(诊所)及犬类交易市场,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犬只交易必须持《犬类准养证》方可进入犬类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第十七条犬只伤害他人时,养犬人或管理人应当立即将受害者送至当地卫生防疫站或医院进行诊治和防疫,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单位或个人发现饲养的犬只出现狂犬症状时,应当立即进行捕杀,并向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未按规定自行捕杀的,由公安部门强行捕杀。狂犬尸体必须到指定地点焚烧,所需费用由犬主承担。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对发现狂犬的区域进行疫情调查和疫区处理。第十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在限制养犬区内从事经营性犬类养殖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二)养烈性犬或大型犬,或者携带烈性犬、大型犬进入本市限制养犬区的,由公安部门没收其犬,并对犬主处以每条犬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经登记擅自饲养小型观赏犬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登记,拒不登记的没收其犬,并对犬主处以每条犬1000元以下的罚款;(四)外来人员携小型观赏犬进入本市限制养犬区,无犬类准养证或犬类健康检查和免疫注射证明的,由公安部门责令犬主携犬到本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犬类健康检查和免疫注射。进入本市暂住的,须按第八条规定到市公安部门登记,领取《犬类准养证》。拒不办理的,由公安部门没收其犬,并对犬主处以每条犬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五)逾期不进行犬类准养证年度注册审验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年度审验注册手续,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七)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对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吊销犬类准养证件;对无人看管的犬只,由公安机关予以收容;(八)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对犬主和公共场所管理人员分别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吊销犬类准养证件;(九)携犬人对犬在户外排泄粪便未及时清除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十)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擅自开办为养犬服务的专营商店、医院(诊所)、犬类交易市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纵犬伤人的;(二)倒卖、伪造、涂改犬类准养证件的;(三)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第二十一条鼓励公民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有关部门在接到公民的举报后,应及时受理和查处。第二十二条从事犬类管理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应尽职责,对群众举报不及时进行查处,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四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公安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有哪些规定呢

    第九条本市实行划区域限制养犬。三环路以内区域及三环路以外的城镇居民居住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医院、文物古迹保护区、风景名胜游览区等区域为重点限养区;其他区域为一般限养区。第十条个人申请养犬符合条件的,重点限养区内每户限养一只;一般限养区内每户养犬不得超过两只。第十一条重点限养区内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单位饲养或者一般限养区内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必须实行拴养或者圈养。烈性犬、大型犬名录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和年检制度。申请养犬的个人、单位应当到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手续。未经登记,不得养犬。养犬登记证每年检验一次。第十三条申请养犬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个人申请养犬登记的:(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暂住本市的合法证件;(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有固定的居所。单位因工作需要申请养犬登记的:(一)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二)有犬笼、犬舍、围墙等防护设施;(三)有专职管养犬只的人员;(四)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第十四条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个人申请养犬登记:(一)养犬人身份证件;(二)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具有固定居所的证明;(三)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犬只的检疫免疫证明。单位申请养犬登记:(一)书面申请材料;(二)单位主体资格证明;(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四)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犬只的检疫免疫证明;(五)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养犬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并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以上信息是关于《天津市最新养犬条例,天津市养狗条例管理条例2020》的内容,更多宠物知识敬请关注:酷宠网

      推荐阅读

      镇江宠物微信群,镇江宠物群二维码

      遵义养猫交流群,遵义宠物猫微信群二维码

      长治养猫交流群,长治宠物猫微信群二维码

    查看更多相似文章
    发表评论
    畅言评论-后台-模板-公共模板变量-评论模板中修改

    最新文章

    推荐阅读
    你可能感兴趣

    ©Copyright ©2007-2022 www.kupet.cn (酷宠网) All Rights Reserved   

    ©Copyright ©2007-2022 www.kupet.cn (酷宠网)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