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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20,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19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20,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19

导读目录:
  •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20,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19
  • 北京市养狗规定
  • 黄牌10座的金杯车在北京市区如何限行
  • 宁波市限制养犬有何规定
  •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的第三十三条
  • 北京市养犬登记和年检管理办法
  • 北京市养狗规定

    法律分析: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禁养犬的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长标准,由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确定,向社会公布。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危险物品存放单位等因特殊工作需要养犬的,必须到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个人在养犬前,应当征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并与其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养犬人应当自取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之日起30日内,持证明到住所地的区、县公安机关进行养犬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养犬人取得养犬登记证后,领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健康免疫证。养犬登记证年检时间、地点及要求由公安机关予以公告。

    法律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黄牌10座的金杯车在北京市区如何限行

    北京市区针对黄牌金杯车除每周一天的按尾号限行,没有其它限行规定,以下是每周尾号限行规定:

    具体限行方案登陆北京市公安局交公安交通管理局网站查询。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

    回答

    黄牌车是不允许上长安街行驶,而且在延长线新兴桥至国贸桥之间路段、广场东侧路、广场西侧路、北池子大街、南池子大街、北河沿大街、南河沿大街、人大会堂西路等都是限行的。黄牌车已属于中型客车,大部分限行路段都是禁止黄牌车通行的。而某些特殊时期会对黄牌车限行进行开放。比如在2019年的2月2日至2月10日旗舰,黄牌车就不受限行规定。金杯车牌根据车型不同以及载重和乘坐人数不同,所以有蓝牌车跟黄牌车的区别。蓝牌是小型机动车号牌,包括小吨位的货车。而黄牌是营运性质的车辆或摩托车的车牌,或农用车用的车牌及教练车的车牌。一般限行的都是黄牌车,而蓝牌车则通常是适用于限号。尊敬的百度用户您好!
    欢迎使用百度知道!很高兴为您解答!

    2014年亚太经济合作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将于11月在北京召开。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市政府决定,在2014年11月3日至11月12日期间,对本市机动车(含临时号牌车辆)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和本市所属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机动车全天停驶70%。

    二、运输土方或渣土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持有黄色环保标志及悬挂试验车号牌的车辆,全天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确需进入禁限区域道路行驶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办理相关证件后按规定行驶。

    三、每天3时至24时,本市核发号牌机动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按车牌尾号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单号为1、3、5、7、9,双号为2、4、6、8、0),“二〇〇二”式号牌机动车按双号管理。同时,本市暂停实施尾号轮换限行措施。

    四、以下机动车遵守下列规定:

    (一)货运机动车和专项作业车,每天6时至24时禁止在六环路以内道路(含六环路)行驶;

    (二)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和三轮汽车,每天6时至24时禁止在六环路以内道路(含六环路)行驶;0时至6时,禁止在五环路以内道路(含五环路)行驶;

    (三)京B号牌摩托车,全天禁止在五环路以内道路(含五环路)行驶;

    (四)上述车辆全天禁止在怀柔主城区以内道路行驶。

    五、以下机动车不受单双号行驶措施限制,准许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

    (一)公共电汽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及大型客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小公共汽车、持有市运输管理部门核发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班车和学校校车;

    (二)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及执行任务的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车辆;

    (三)持有2014年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会议专用车辆证件的车辆;

    (四)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公务的城管、工商、交通执法车辆,环保监察车辆及救援、清障等确需通行的专项作业车辆;

    (五)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按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六)悬挂“使”字头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七)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六、邮政专用车不受单双号行驶措施限制,但邮政专用货车每天6时至24时,禁止在六环路以内道路(不含六环路)行驶。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环保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本解答由【谢小夫】友情提供! 若有不足之处望谅解, 希望本次解答对您有帮助! 望您能及时【采纳】,在此表示谢谢!有缘下次再见!!!!

    宁波市限制养犬有何规定

    本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为限制养犬地区(以下简称限养区)。江北区甬江街道以外的农村地区和限养区内农民聚居的自然村暂不列入限制养犬范围,具体区域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各县(市)、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的限制养犬地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的第三十三条

    市公安机关设立犬类留检所,负责收容处理养犬人放弃饲养的犬、被没收的犬以及无主犬。
    公安机关设立的犬类留检所收容的犬,自收容之日起7日内可以被认领、领养;对无人认领、领养的,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对病死犬,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个人认养犬应具备四条件:
    目前留检所实行电话预约认养的方式,市民电话预约确认后,持住所地居(村)委会出具的同意养犬证明及本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到留检所办理认养犬只手续。
    个人养犬应具备的条件:有合法身份证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

    北京市发出关于开展养犬管理专项整治的通知
    2006年11月07日 13:26
    11月6日,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农业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发出了关于开展养犬管理专项整治通知,并公布了养犬管理举报电话。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知如下:
    一、本市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亦庄经济开发区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县为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内农村地区,已经区人民政府决定,按照一般管理区进行管理。一般管理区内的城镇和人口聚集区域,已经区、县人民政府决定,按照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
    二、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得养大型犬、烈性犬,对违规饲养的,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予以处罚。
    三、一般管理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必须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对违规出户的,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予以处罚。
    四、养犬人必须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不得遗弃所养犬,养犬人放弃所养犬只的,应送交区县养犬管理部门。
    五、养犬人严禁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风景游览区等公共场所。对违规进入上述地区遛犬的,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予以处罚。
    六、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必须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携带养犬登记证,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对违反上述行为的,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予以处罚。
    七、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对违反上述行为的,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予以处罚。
    八、未办理养犬登记手续的单位及养犬人,应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10日内,到属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证,逾期不办理的,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予以处罚。
    九、在重点管理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单位及养犬人,应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10日内,将犬迁移到一般管理区饲养或送交区县养犬管理部门,逾期不迁移或不送交的,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予以处罚。
    十、从事犬类养殖、销售,举办犬展览,开办动物诊疗机构或者从事其他犬类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向公安机关备案。禁养区、重点管理区内禁止从事犬类养殖、销售和举办犬展览。对违法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予以处罚。
    十一、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因养犬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广大市民要充分认识违法养犬给城市卫生防疫、市民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所带来的严重影响和危害,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违规养犬行为,凡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不文明养犬九大问题:
    1.重点管理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
    2.无证养犬
    3.一户养多犬
    4.遛犬不拴犬链、违规进入公共场所
    5.犬破坏市容环境卫生
    6.犬扰民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7.流浪犬
    8.非法犬类交易市场及街头非法贩犬
    9.犬医院、犬商店等涉犬单位超范围经营

    北京市养犬登记和年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做好养犬登记和年检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养犬登记和年检。第三条 市公安局负责对全市养犬登记和年检工作统一管理和监督、指导。区、县公安机关负责具体办理养犬登记和年检。第四条 个人在养犬前,应当先征得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发给养犬登记表,并与其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四)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第五条 养犬人应当自取得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之日起30日内,携犬到住所地区、县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
    养犬人办理养犬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养犬登记表;
    (二)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
    (三)与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养犬义务保证书。第六条 单位办理养犬登记的,应当自取得犬之日起30日内,持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因保护国家级文物、保管危险物品等特殊工作需要养犬的证明,到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
    单位办理养犬登记时,应当与公安机关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养犬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
    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予以受理,并在5日内发给养犬登记证;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即时向养犬人告知有权办理的机关;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养犬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八条 养犬人取得养犬登记证后,应当携犬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批准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进行健康检查,免费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并领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第九条 动物诊疗机构对犬进行健康检查时,发现犬患有、疑似患有狂犬病或者其他严重人畜共患传染性疫病的,应当立即通知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依法处理。对患病犬被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注销原养犬登记。第十条 养犬登记证每年年检一次,年检的时间为每年的5月1日至6月30日。公安机关应当每年将年检的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向社会公布。
    养犬人在办理年检时,应当出示有效的养犬登记证和动物健康免疫证。
    养犬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年检;逾期不办理年检的,养犬登记证失效,公安机关应当注销其养犬登记。第十一条 养犬人在办理养犬登记或者年检时,应当同时向办理登记或者年检的区、县公安机关缴纳管理服务费。
    重点管理区内每只犬第一年缴纳1000元,以后每年缴纳500元。一般管理区内,按照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缴纳。
    对盲人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养扶助犬的免收管理服务费。对养绝育犬的或者生活困难的鳏寡老人养犬的,减半收取第一年管理服务费。第十二条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满60周岁、丧偶且身边无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居住的生活困难的鳏寡老人,依法提出减半收取管理服务费的,应当提交住所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
    养绝育犬的养犬人,依法提出减半收取管理服务费的,应当提交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证明。第十三条 养犬人住所地发生变更的,养犬人应当自住所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新住所地区、县公安机关办理养犬变更登记。
    养犬人办理养犬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新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
    (二)与新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养犬义务保证书;
    (三)原养犬登记证。第十四条 养犬人将在一般管理区登记的犬转移到重点管理区饲养的,应当符合重点管理区的养犬条件,并自转移之日起30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饲养地区、县公安机关办理养犬变更登记,同时补缴第一年管理服务费的差额部分。第十五条 养犬人将犬转让给他人的,受让人应当自受让之日起30日内,到住所地区、县公安机关办理养犬变更登记。
    受让人办理养犬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
    (二)与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养犬义务保证书;
    (三)原养犬登记证。

    以上信息是关于《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20,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19》的内容,更多宠物知识敬请关注:酷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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