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菜单
搜索
捕杀流浪狗法律依据,捕杀流浪犬的法律依据

捕杀流浪狗法律依据,捕杀流浪犬的法律依据

导读目录:
  • 捕杀流浪狗法律依据,捕杀流浪犬的法律依据
  • 滥杀流浪狗违法吗
  • 流浪狗到底该不该捕杀
  • 打死流浪狗犯法吗
  • 抓野狗哪个部门管
  • 流浪狗属于哪个部门管理
  • 滥杀流浪狗违法吗

    不违法,但捕杀是下策。

    从维护公共安全的角度出发,捕杀流浪狗有其必要性,在观念出现对立的情况下,更有必要采取影响更小、措施更人性化的柔性处理方式,比如,对流浪狗实施安乐死。这要求公共管理机构的管理更细致、更智慧。但是,问题的根源其实不在捕杀方式。

    捕杀流浪狗对防止城市“狗患”来说,向来都是下下之策,虽然成本较低、简单易行,但效果无法持续。流浪狗多了,伤人事件频发了,全城捕杀一次,可以管上一段时间,但过段时间类似问题依然会出现。同时,捕杀这种机械的治理方式,也会与社会情感产生冲突。

    应对城市“狗患”,需要改变的是治理城市养狗的理念与方式,从“管狗”转向到常态“管人”上来,以此规范养狗行为,满足公共安全与卫生秩序的需要。

    其一,深化立法,进一步明确养狗者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禁养犬只、强制免疫、禁止遗弃等,将城市养犬纳入法治的轨道;

    其二,建立城市养犬服务体系,引导犬只登记,运用识别技术、实行免疫、节育服务,规范养犬秩序;

    其三,引导社会组织参与到城市养犬的管理与服务中来,如联合建立流浪狗救助机构,通过收容、绝育、领养替代买卖、接种疫苗等方式,有序处置流浪犬只。

    来源:人民网——中青报:处置流浪狗 捕杀是下策

    流浪狗到底该不该捕杀

    流浪狗大多是爱心泛滥却又无法坚持下去的人为了满足心里仅有的爱心感而诞生的产物。依我学校为例子。学校早期是没有流浪狗的,但是有些学长学姐私自在校内养宠物狗,离校后又无法带走狗狗,只能随意将狗丢弃在校内,而有些未离校的学长学姐看不下狗狗可怜,便会去喂养这些狗狗,那么学校里的狗便越来越多,我大一刚来那会,学校里的狗多到最少的两三只一群,最多的有二三十只一群,坐在路边或者草地上,着实吓人。接着就传来有学生被咬的消息。学校明确学生禁止喂养流浪狗,并且采取措施,仅仅过了一个月,学校里的狗狗大幅度下降,到现在几乎看不见。狗狗可怜吗?当然可怜。可是学校最终不是狗狗收容所,那么当狗威胁到学校的安全的时候,校方采取措施并无不妥。而流浪对于狗狗来说也是一种残忍,狗的野外生存能力并不高。去年我看见一条狗狗冻死在我们学校的操场上。那么我在这里要说了,若是为了一时的爱心泛滥,那么就不要养任何宠物,因为到时候你所谓的爱心确实造成最大恶果的起因,那么所谓的积德也就变成了积恶。而当你下决心要养上一只宠物,那么你就要对它负责到底。

    打死流浪狗犯法吗

    法律分析:
    狗也是公民财产,如果你私自将邻居家的狗打死,你就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涉嫌故意损毁财产,依法要承担治安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1、国家没有不允许杀狗的法律规定。杀狗,分谁去杀,怎样杀;2、如果盗窃狗,毒死狗,是不允许的。因为狗是狗主人财产一部分。毒死流浪狗,也是法律不允许的。甚至把被毒死的狗进行贩卖,供食客食用,都是违法行为;3、长途运输狗,买卖狗,都应该有有关部门的审批。第一种情况:被遗弃的流浪狗伤人,原主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种情况:没有饲养人的流浪狗伤人,长期喂养者担责。长期投喂行为,可视作投喂人与动物形成事实上的饲养关系。
    第三种情况:流浪狗在小区内伤人,可视为物业管理人员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一定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衍生问题:
    虐待动物犯法吗?
    目前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虐待动物是犯罪,也没有相对应的处罚项目。所以虐待动物不违法,但是这种恶劣行为会受到社会道德的谴责。如果虐待动物并传播血腥图片及音像也会触及相关法律。不过国家现在有提出拟成立“虐待动物罪”,故意虐待动物,扰乱社会秩序,将会被判刑。也许未来的某一天会进行立法实施。

    抓野狗哪个部门管

    法律分析:抓野狗如果在小区里面的可先向物业反映,物业一般都会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小区安全;不过物业只有宣传,劝导的权限,没有执法权。要是被咬找警察吧。现在大部分家养的狗都可以说是无证狗。不在小区的可拨打电话报警,通知治安大队前往抓捕,同时社区民警要求小区物业部门加强管理,避免因流浪狗问题造成扰民现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流浪狗属于哪个部门管理

    法律分析:流浪狗是由公安部门管理的,市和区、县、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畜牧兽医、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全面负责养犬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养犬登记和年检,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兽医、卫生、市政、工商、物价、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犬业协会等有关组织,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以上信息是关于《捕杀流浪狗法律依据,捕杀流浪犬的法律依据》的内容,更多宠物知识敬请关注:酷宠网

      推荐阅读

      安庆宠物微信群,安庆宠物群二维码

      通辽养狗交流群,通辽宠物狗微信群二维码

      吐鲁番养猫交流群,吐鲁番宠物猫微信群二维码

    查看更多相似文章
    发表评论
    畅言评论-后台-模板-公共模板变量-评论模板中修改

    最新文章

    推荐阅读
    你可能感兴趣

    ©Copyright ©2007-2022 www.kupet.cn (酷宠网) All Rights Reserved   

    ©Copyright ©2007-2022 www.kupet.cn (酷宠网)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