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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8年11月27日通过的《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9年1月1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2月21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9年1月1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养犬行为和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对养犬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县级市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犬只的狂犬病等重大疫病的免疫工作;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养犬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预防狂犬病等疾病的教育,人患狂犬病疫情的监测,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病人诊治的管理;

    (五)市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园内犬只活动区域的建设和管理;

    (六)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养犬管理收费监督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养犬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五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在本居住区内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教育;接受居民的举报、投诉;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就本居住区内有关养犬事项制定公约,并组织实施。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本居住区内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养犬相关的社会团体、组织,应当倡导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对于违法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公安机关应当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电子邮箱,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登记,及时处理,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公布养犬管理和服务的有关信息,受理公众咨询、求助,为公众提供养犬信息服务。

    市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和服务的电子信息系统,与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实行养犬登记、免疫和处罚等信息共享。

    第八条本市行政街辖区为养犬严格管理区,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和养犬登记制度;镇辖区为养犬一般管理区,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制度。

    行政街辖区内的农村地区,经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划定为一般管理区;镇辖区内的住宅小区和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经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划定为严格管理区。

    第九条严格管理区内禁止饲养、销售、繁殖危险犬。

    一般管理区内养犬人饲养危险犬的,应当对危险犬实行圈养,在圈养地点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除免疫、诊疗外,不得携带外出;因免疫、诊疗携带外出的,应当装入犬笼。

    危险犬的具体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犬只出生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将犬只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依法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狂犬病等疫病的免疫,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免疫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当送犬只再次进行免疫。

    犬只狂犬病等疫病免疫的具体办法,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公安机关发现犬只未依法进行狂犬病等疫病的免疫的,应当告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第十一条严格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

    母犬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三个月内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超过前款规定数量的犬只。

    第十二条严格管理区内养犬,犬龄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申请养犬登记。

    第十三条申请养犬登记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有看护财物、展览、表演等合理用途;

    (三)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

    (四)有专人管养犬只;

    (五)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圈养设施。

    第十四条申请养犬登记的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独立的居所。

    第十五条申请养犬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到居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

    (一)单位申请养犬的,持单位主体资格证明、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犬只数量清单以及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

    (二)个人申请养犬的,携带犬只并持养犬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以及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

    第十六条区、县级市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养犬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为犬只植入电子身份标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三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置或者送到犬只留验场所。

    第十七条养犬人应当在《养犬登记证》上注明的登记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持犬只免疫证明到居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续期手续。

    登记有效期由公安机关根据犬只免疫有效期、养犬人缴纳养犬管理费等情况确定。

    个人第一次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续期手续的,应当携带犬只到居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

    养犬人在本条例施行前按照《广州市养犬管理规定》的规定已为犬只办理过养犬许可证的,本条例施行后可以直接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续期手续。

    第十八条在严格管理区内养犬应当缴纳养犬管理费。

    养犬管理费的征收标准为每只犬第一年五百元,第二年起每年三百元。

    盲人饲养导盲犬只、肢体重残人士饲养扶助犬只的,免缴养犬管理费;饲养绝育犬只的,从犬只绝育的下年起免缴两年养犬管理费。

    养犬管理费由区、县级市公安机关在办理登记或者登记续期时征收,上缴市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养犬行政管理工作以及相关服务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养犬登记证》登记的养犬人因出国定居、死亡等原因需要变更为家庭其他成员,或者养犬人居所发生变更的,养犬人应当自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养犬登记证》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居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居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养犬登记注销手续:

    (一)已经登记的犬只死亡的;

    (二)养犬人放弃饲养已经登记的犬只,将犬只按照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自行妥善处置或者送到犬只留验场所的。

    第二十一条犬只免疫证明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养犬登记证》、犬牌、犬只的电子身份标识由市公安机关统一印制或者设置。

    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犬只免疫证明、《养犬登记证》、犬牌和犬只电子身份标识。禁止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犬只免疫证明、《养犬登记证》、犬牌和犬只电子身份标识。

    《养犬登记证》、犬牌、犬只的电子身份标识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应当自损毁或者遗失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换发、补发或者补植。

    第二十二条区、县级市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犬只登记电子档案,记载下列事项:

    (一)养犬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犬只的品种、出生时间、主要体貌特征和照片;

    (三)《养犬登记证》号码、发放时间,以及《养犬登记证》、犬牌、犬只的电子身份标识的换发、补发、补植等情况;

    (四)登记续期、变更、注销等情况;

    (五)犬只免疫证明号码和犬只狂犬病免疫情况;

    (六)养犬管理费的缴纳情况;

    (七)违法养犬行为;

    (八)犬只伤人情况;

    (九)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养犬人应当妥善管理和饲养犬只,不得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影响公共秩序与安全或者破坏市容环境卫生,不得虐待或者遗弃犬只。

    第二十四条下列区域,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或者开设专门的犬只服务区域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一)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和幼儿园;

    (二)少年宫等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三)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影剧院和体育场馆;

    (四)餐厅和食品商店;

    (五)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和候车室、候机室、候船室;

    (六)风景区、历史名园、名胜古迹园、纪念性公园和动物园。

    盲人、肢体重残人士可以分别携带导盲犬只、扶助犬只进入前款所列区域。

    第二十五条重大节日或者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划定区域,临时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临时禁入区域划定后,应当予以公布,并设置犬只禁入标志。

    第二十六条除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犬只禁入区域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决定其经营或者管理的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决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应当以设置犬只禁入标志等方式予以明示。

    第二十七条下列犬只,应当实行圈养,除免疫、登记、诊疗外,不得携带外出:

    (一)单位饲养的犬只;

    (二)未经免疫的犬只;

    (三)严格管理区内未经登记的犬只;

    (四)三年内有伤人行为记录的犬只。

    前款规定的犬只因免疫、登记、诊疗携带外出的,应当装入犬笼。

    一般管理区内的犬只,不得进入严格管理区。

    第二十八条市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其管理的公园内开设犬只活动公共区域。

    居民委员会、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相关公约划定本居住区内的犬只活动区域。

    犬只活动区域应当设立相应的环境卫生设施以及注明区域范围、开放时间、警示事项等内容的告示牌。

    第二十九条在严格管理区内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犬绳牵领犬只;

    (二)为犬只佩戴犬牌;

    (三)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四)制止犬只吠叫和攻击行为;

    (五)即时清理犬只的粪便;

    (六)不得由未成年人单独携带。

    用犬绳牵领时,犬只体重不满二十公斤的,应当用长度为两米以下的犬绳;犬只体重二十公斤以上的,应当用长度为一点五米以下的犬绳,并为犬只佩戴口嚼或者口罩,由成年人牵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公共场所发现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告知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到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治,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伤人犬只送到犬只留验场所,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传染病检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将犬只伤人情况和检验情况报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载入犬只登记电子档案。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饲养、经营犬只。

    第三十二条住宅小区内不得开设犬只销售、养殖、培训、展览、表演等经营场所。

    开设犬只销售、养殖、诊疗、培训、展览、表演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自开展经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公安机关备案;举办犬只展览、表演等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在活动开始七日前向活动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公安机关备案。

    进行犬只销售、养殖、诊疗、培训、展览、表演等活动的,犬只和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规定的防疫条件,依法应当办理相关许可、登记、证明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市公安机关应当设立犬只留验场所,区、县级市公安机关可以设立犬只留验场所,接收、检验和处理弃养、流浪、扣押、没收的犬只。

    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民间犬只救助机构接收、检验和处理弃养、流浪、扣押、没收的犬只。

    支持和鼓励设立民间犬只救助机构,从事犬只救助活动;犬只救助机构不得从事犬只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养犬人应当妥善处置下列犬只;无法自行处置的,应当将犬只送到犬只留验场所,犬只留验场所不得拒绝接收:

    (一)放弃饲养的犬只;

    (二)超过规定数量的犬只;

    (三)因不符合条件公安机关不予办理养犬登记、养犬登记续期手续的犬只。

    犬只留验场所接收前款规定犬只,应当向养犬人出具接收证明。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发现流浪犬只的,应当将犬只送到犬只留验场所。

    畜牧兽医、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发现流浪犬只的,应当将犬只送到犬只留验场所或者告知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流浪犬只的,可以将犬只送到犬只留验场所或者告知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犬只留验场所接收流浪犬只,应当在七日内查找养犬人并通知认领;不能查明或者养犬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七日内未予认领的,按照无主犬只处理。

    第三十七条犬只留验场所对接收的弃养犬只和无主犬只,应当建立接收犬只档案。

    犬只留验场所接收的具备饲养条件的弃养犬只和无主犬只,符合养犬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领养。

    对无人领养的弃养犬只和无主犬只,犬只留验场所可以以适当方式进行处理;对其中继续留养的犬只,犬只留验场所应当进行传染病检验、免疫和必要的治疗。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抛弃犬只尸体,不得设置坟墓埋葬犬只尸体。

    不能自行妥善处理犬只尸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将犬只尸体送卫生处理单位作无害化处理;卫生处理单位处理犬只尸体不得收费,并应当出具相关处理证明。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犬只患有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其他严重人畜共患传染性疫病的,应当及时通知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发生狂犬病或者其他严重人畜共患传染性疫病时,畜牧兽医、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立即采取相关处理措施,控制疫情。

    第四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养犬行为。

    第四十一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公安机关为不符合条件的养犬人办理养犬登记或者续期手续的;

    (二)公安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养犬人,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或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养犬登记、续期、变更、注销等手续的;

    (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犬只免疫监管不力,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已经发现的依法应当处罚的违法养犬行为未予处罚,情节严重的;

    (五)公安机关、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举报、发现的流浪犬只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公安机关不依法履行巡查职责,监管不力,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在严格管理区内饲养、销售、繁殖危险犬,或者在一般管理区内未对危险犬实行圈养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对单位并处每只犬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并处每只犬二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在一般管理区内饲养危险犬未设置醒目警示标志的,或者违反规定携带危险犬外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对单位处每只犬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每只犬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送犬只进行狂犬病等疫病的免疫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超过规定数量养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超养犬只,每超养一只处二千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申请养犬登记的,由公安机关扣押犬只,责令三日内申请办理登记,可以对单位处每只犬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犬二千元罚款;逾期不申请补办的,没收犬只。

    养犬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登记的犬只继续饲养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对单位处每只犬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犬二千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续期手续继续养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处每只犬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犬二千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

    养犬人对公安机关不予办理养犬登记续期手续的犬只继续饲养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对单位处每只犬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犬二千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缴纳养犬管理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补交;逾期不补交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有关证件、牌照和标识,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有关证件、牌照和标识的;

    (二)饲养犬只,因噪音等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申请补植犬只的电子身份标识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虐待犬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遗弃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领回犬只或者将犬只送到犬只留验场所;拒不领回犬只或者拒不将犬只送到犬只留验场所的,处每只犬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携带犬只进入犬只禁入区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携带犬只外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携带一般管理区内的犬只进入严格管理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六项或者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犬只的粪便未即时清理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随意抛弃犬只尸体的。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送伤人犬只到犬只留验场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将伤人犬只送到犬只留验场所,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饲养、经营犬只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开设相关经营场所或者从事相关活动未备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设置坟墓埋葬犬只尸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养犬人三年内被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三次,或者被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的,自最后一次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公安机关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养犬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养犬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广州禁养松狮犬吗

    是的,广州近期严厉打击,要求规范养宠。
    养宠物必须要有相应证件,国家规定不能进口的物种宠物不能养。可以你好!

    好像没,如果没记错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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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省会面积最大的城市排名是怎样的

    中国省会面积最大的城市第一名:哈尔滨市(5.31万km²);第二名:拉萨市(3.16万km²);第三名:长春市(2.47万km²);第四名:南宁市(2.21万km²);第五名:昆明市(2.10万km²);第六名:呼和浩特市(1.72万km²);第七位:杭州市(1.68万km²);第八位:石家庄市(1.58万km²);第九位:成都市(1.43万km²);第十位:乌鲁木齐市(1.42万km²)。

    对于一个城市的发展来说,面积的大小是十分的重要的,我们中国把常住人口在1000万以上的称之为超大城市。如果面积不够的话,一个城市就只能在这有限的空间中发展,发展速度那就可想而知了。下面讲讲中国面积最大的十个省会城市。

    1、哈尔滨是黑龙江省省会、中国东北地区中心城市之一,它是中国省辖市中陆地管辖面积最大、户籍人口居第三位的特大城市。哈尔滨总面积5.31万平方公里,截至2020年11月1日零时,哈尔滨市常住人口为1000.9854万人。

    2、拉萨是西藏自治区的首府,具有高原和民族特色的国际旅游城市。拉萨总面积为3.16万平方公里,截至2020年11月1日零时,拉萨市常住人口为86.7891万人。

    3、长春是吉林省省会、东北亚经济圈中心城市,我国重要的工业基地。长春,被誉为“北国春城”,绿化度居于亚洲大城市之冠。全市面积2.47万平方公里,截至2020年11月11日,长春常住人口为906.6906万人。

    4、南宁是广西壮族自治区首府,中国面向东盟十国核心城市和边境区域中心城市。获得“联合国人居奖”城市、“全国文明城市”三连冠城市、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全市面积2.21万平方公里,截至2020年11月1日零时,南宁市常住人口为874.1584万人。

    5、昆明是云南省省会,享“春城”之美誉,它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我国重要的旅游、商贸城市,西部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之一。全市面积2.10万平方公里,截至2020年11月1日零时,昆明市常住人口为846.0088万人。

    6、呼和浩特是内蒙古自治区首府和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其地处中国北部边疆,全市面积为1.72万平方公里,截至2020年11月1日零时,呼和浩特市常住人口为344.6100万人。

    7、杭州是浙江省省会,它是长江三角洲城市群中心城市之一、中国重要的电子商务中心之一,新一线城市。全市总面积1.68万平方公里,截至2020年底,杭州常住人口为1193.60万人。

    8、石家庄是河北省省会,截至2016年底,石家庄辖区总面积1.44万平方公里,截至2020年11月1日,石家庄市常住人口为人。

    9、成都是四川省省会、中国西南地区的科技、商贸、金融中心和交通枢纽,成都总面积1.43万平方千米,截至2020年11月1日零时,成都常住人口2093.78万人。

    10、乌鲁木齐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首府,其毗邻中亚各国,有“亚心之都”的称呼,自古以来是沟通东西商贸的重要枢纽。全市面积为1.38万平方公里,截至2020年11月1日零时,乌鲁木齐市常住人口为405.4369万人。

    广州禁养犬种——详细犬种

    广州市2009年7月1日实行的新的养犬管理条例规定了不能养身高超过71CM的狗狗外,还禁养36种犬只,如藏獒、德牧等等……我想知道详细不给养的有哪些。谢谢……广州市一般管理区实行圈养和严格管理区禁止饲养、销售、繁殖的危险犬品种:
    1. 比特斗牛梗犬
    2. 斯塔福梗犬
    3. 阿根廷杜高犬
    4. 巴西非拉狗犬
    5. 日本土佐犬
    6. 意大利卡斯罗犬
    7. 中亚牧羊犬
    8. 俄罗斯高加索犬
    9. 西藏獒犬
    10. 意大利扭玻利顿獒犬
    11. 法国波尔多獒犬
    12. 牛头獒犬
    13. 罗威纳犬
    14. 杜宾犬
    15. 英国马士提夫犬
    16. 德国拳师犬
    17. 秋田犬
    18. 比利时牧羊犬
    19. 荷兰牧羊犬
    20. 德国牧羊犬
    21. 法国狼犬
    22. 捷克猎狼犬
    23. 川东犬(重庆犬)
    24. 佛兰德斯牡牛犬
    25. 牛头梗
    26. 纽芬兰犬
    27. 爱尔兰猎狼犬
    28. 阿富汗猎犬
    29. 威玛猎犬
    30. 比利时马林诺斯犬
    31. 苏俄牧羊犬
    32. 安纳托利亚牧羊犬
    33. 圣伯纳犬
    34. 大白熊犬
    35. 大丹犬
    36. 中华田园犬 (土狗)
    37. 由市公安机关和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体高(站立时从肩部最高点到地面的距离)超过71cm以上的犬只和其他烈性犬只。一、广州市一般管理区实行圈养和严格管理区禁止饲养、销售、繁殖的危险犬是指包括格斗犬只等攻击性强的烈性犬只、有烈性犬血统的混种犬只,以及体型特别巨大并容易造成视觉恐惧的大型犬只。
    二、广州市一般管理区实行圈养和严格管理区禁止饲养、销售、繁殖的危险犬品种:
    1. 比特斗牛梗犬 Pit Bull Terrier
    2. 斯塔福梗犬 StaffordshireTerrier
    3. 阿根廷杜高犬Dogo Argentina
    4. 巴西非拉狗犬 FilaBraziliero
    5. 日本土佐犬 JapaneseTosa
    6. 意大利卡斯罗犬 CaneCorso
    7. 中亚牧羊犬CentralAsianShepherdDog
    8. 俄罗斯高加索犬 CaucasianOwtcharka
    9. 西藏獒犬 TibetanMastiff
    10. 意大利扭玻利顿獒犬 Neopolitan Mastiff
    11. 法国波尔多獒犬 Dogue de Bordeaux
    12. 牛头獒犬Bullmastiff
    13. 罗威纳犬 Rottweiler
    14. 杜宾犬 Dobermann
    15. 英国马士提夫犬 Mastiff
    16. 德国拳师犬 German Boxer
    17. 秋田犬 Akita
    18. 比利时牧羊犬 Belgian Shepherd Dog
    19. 荷兰牧羊犬 Dutch Shepherd Dog
    20. 德国牧羊犬 German Shepherd Dog
    21. 法国狼犬 Beauceron Wolfdog
    22. 捷克猎狼犬 Saarloos Wolfdog
    23. 川东犬(重庆犬)Chinese Chongqing Dog
    24. 佛兰德斯牡牛犬 Flanders Cattle Dog
    25. 牛头梗 Bull Terrier

    26. 纽芬兰犬New Found Land
    27. 爱尔兰猎狼犬 Irish Wolfhound
    28. 阿富汗猎犬AfghanHound
    29. 威玛猎犬Weimaraner
    30. 比利时马林诺斯犬 Belgian Malinois
    31. 苏俄牧羊犬Borzoi
    32. 安纳托利亚牧羊犬 (Anatolian Shepherd)
    33. 圣伯纳犬 Saint Bernard Dog
    34. 大白熊犬 Pyrenean Mountain Dog
    35. 大丹犬Great Dane
    36. 中华田园犬 (土狗)
    37. 由市公安机关和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体高(站立时从肩部最高点到地面的距离)超过71cm以上的犬只和其他烈性犬只。没有啦!那些都被你说啦!一、广州市一般管理区实行圈养和严格管理区禁止饲养、销售、繁殖的危险犬是指包括格斗犬只等攻击性强的烈性犬只、有烈性犬血统的混种犬只,以及体型特别巨大并容易造成视觉恐惧的大型犬只。

    非985的211大学排名是什么

    非985的211大学排名前十为:上海财经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南京理工大学、苏州大学、华中农业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华东理工大学。

    非985的211大学排名前十:

    1、上海财经大学

    上海财经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的研究型重点高校,不仅是“211工程”院校,还在2017年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序列。该校是一所百年名校,也是我国财经类顶尖学府,办学水平高、综合实力强,经管类专业炙手可热。

    2、北京科技大学

    该校是一所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学校的学科建设工作取得卓越成果,现有8个学科进入2020软科世界一流学科排名前100。

    3、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该校是一所以工学见长,具有航空航天民航特色的211院校,也是一所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学校现有15个学院和136个科研机构,科研能力强,为我国航天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支持。

    4、中央财经大学

    该校在2020软科中国财经类大学排名中位列第2,仅次于上海财经大学。该校也是我国财经人才和管理人才的摇篮,无论是学术研究水平还是学生就业率,在国内高校中都处于领先地位。

    5、南京理工大学

    南京理工大学是一所以理工类专业见长的双一流高校,学校许多专业学科的建设工作成绩斐然,其中兵器科学与技术专业在2020软科中国最好学科排名中位列第一。

    6、苏州大学

    苏州大学是一所省部共建的双一流高校,近几年发展势头十分迅猛,可以说是后来者居上。无论是国内排名还是国际高校排名,都在逐年提高。学校设有131个本科专业,材料学与工程学科入选世界一流学科建设名单,并有十多个学科进入ESI全球前1%。

    7、华中农业大学

    该校位于湖北省武汉市,在2020软科中国农业类大学排名中位列第二,仅次于中国农业大学。学校被纳入国家卓越系列计划,科研实力雄厚,科研成果拔尖。

    8、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我国财经类的三所最高学府,被总称为——“两财一贸”,其中的“一贸”指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也就是说,该校在我国财经类院校中是名副其实的佼佼者。学校地处首都,区位优势明显,能让学生接触到最优质的学习资源。

    9、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地处十三朝古都西安,是一所教育部直属的理工类双一流高校。学校的科研能力强,在电子、通信和网络安全领域有很高的学术地位;学科建设成果丰硕,有多达16个学科上榜2020软科中国最好学科排名。

    10、华东理工大学

    华东理工大学坐落于上海市,是一所教育部直属的具有理工特色的全国重点大学。设有72个本科专业,其中化学工程与技术专业在国内首屈一指。学校地理位置优越,教学水平高,硬件设施齐全,是一个理想的学习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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