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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南宁禁养犬,南阳禁养犬

2019年南宁禁养犬,南阳禁养犬

导读目录:
  • 2019年南宁禁养犬,南阳禁养犬
  • 南宁高新区禁止养犬区范围
  • 南宁禁养德国牧羊犬吗
  • 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
  • 南宁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
  • 南宁市禁养犬的区域包括哪里哪里不包括是不是不包括的就可以养禁
  • 南宁高新区禁止养犬区范围

    法律分析:行政区域内机关办公区、医院服务区、学校(含幼儿园)的教学区、体育活动区、学生宿舍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法律依据:《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和医院的办公服务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体育运动区、学校(含幼儿园)教学区、运动区和学生宿舍区,以及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为禁止养犬区。除禁止养犬区外,城市建成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成区和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具体范围由县(区)人民政府和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划定,并向社会公布。重点管理区范围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适时调整。

    南宁禁养德国牧羊犬吗

    我很爱德国牧羊犬.这几天我打算买只的但是德国牧羊犬现在 在南宁被不被禁养...!!!!!

    不用说,肯定是禁养的,不过如果在家里养就不怕。

    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犬管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养犬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犬、警犬的管理以及动物园、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殊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养犬管理实行管理和服务相结合,行政机关执法和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相结合,养犬人自律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养犬的合法权益依法受保护;养犬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建立由公安、城管、水产畜牧兽医、工商、卫生等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各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一)公安机关负责养犬登记,捕杀狂犬,收容被遗弃的犬只,查处违法养犬等行为;

    (二)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占道售犬和因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负责捕捉重点管理区内无主犬只和被遗弃犬只,送交犬只收容救助场所处理;负责设置非场馆公共场所的犬只禁入标志;配合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出户等行为;

    (三)水产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等防疫工作,对犬只诊疗等活动进行许可和监管;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与犬只经营有关活动的注册登记和监管;

    (五)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预防狂犬病的健康教育,以及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做好人用狂犬病疫苗使用和狂犬病患者诊治以及人患狂犬病疫情预防监控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活动,就养犬的有关事项依法制定管理公约,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邻里纠纷,纠正违规、不文明养犬行为,配合相关行政部门做好养犬的日常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配合相关行政部门开展养犬管理活动的费用,从养犬管理费中开支,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和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第七条 与养犬有关的协会等民间组织应当积极倡导文明养犬,加强自律,协助做好养犬管理的宣传、教育等工作。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办公区、医院服务区、学校(含幼儿园)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禁止养犬区。

    本市建成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成区和由市人民政府和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第二章 免疫、登记第九条 重点管理区内犬只实行强制免疫、登记制度。养犬人自养犬之日起15日内,必须携饲养的犬只接受免疫,并到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未经免疫、登记不得饲养。

    一般管理区内犬只实行强制免疫制度,未经免疫不得饲养。第十条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每户只准饲养1只。

    重点管理区内禁止繁殖、经营、饲养危险犬只。

    危险犬只品种由市人民政府认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住所不在禁止养犬区范围内;

    (四)具有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五)近3年内无遗弃、虐待犬只行为记录。第十二条 重点管理区内单位申请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用于国家保护文物、仓库、施工场地原材料的看护、警卫或者其他合理用途;

    (二)有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明,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

    (四)配有管理人员,犬只应当经过专业训练;

    (五)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封闭圈养设施;

    (六)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第十三条 重点管理区内的单位、个人养犬的,应当告知住所地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并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第十四条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申请养犬登记的,养犬人应当向住所地公安派出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养犬登记申请表;

    (二)养犬人身份证明;

    (三)犬只免疫证明;

    (四)符合规定的犬只照片;

    (五)养犬人义务保证书。

    重点管理区内单位申请登记养犬的,应当向住所地公安派出所提供下列材料:

    (一)养犬登记申请表;

    (二)本单位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犬只免疫证明;

    (四)符合规定的犬只照片。

    单位和个人饲养从境外进口的犬只,还应当具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检疫证明。

    南宁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犬类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城区和郊区津头乡的麻村、南湖、津头、葛麻、官桥、琅东、琅西、长罡、新兴村,亭子乡的新屋、白沙、亭子、平西、淡村、富德、邕津、仁义、南乡村,上尧乡的友爱、上尧、永和、虎丘、秀厢、万秀、秀灵、陈东、陈西村,安吉乡的北湖、苏卢、鸡村、皂角、连畴村,那洪镇的平阳村,心圩镇的和德、四联、大岭村,沙井镇的东南村为限制养犬地区(以下简称限养区)。
    郊区其他乡村以后因城市发展需要确定为限养区的,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并予公布。第三条 限养区内的机关、学校、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公民及外地驻邕人员(含港、澳、台胞)、外国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南宁市公安机关是本市负责限制养犬工作的主管机关。
    公安、畜牧兽医、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按照本规定的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限制养犬管理工作。第五条 限养区内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未经批准,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第六条 限养区内个人经批准养犬的,严禁养烈性犬和大型犬,且每户养犬不得超过两只,犬只的品种与体高标准,由市公安局会同畜牧兽医部门确定并公布。
    限养区内单位因工作需要养犬并具备养犬条件的,应持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的申请书,报市公安局审核批准。
    部队、公安机关、医疗科研单位因公饲养军犬、警犬、医疗科研犬的,不适用本规定之第六条第一、二款和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第七条 限养区内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携犬到畜牧兽医部门进行健康检查,注射兽用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犬只免疫证》为健康证书,然后持《犬只免疫证》向辖区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市公安局审核批准,领取《犬只准养证》和犬牌。《准养证》实行一犬一证,犬牌带在犬的颈部。犬只每年年审换牌一次,年审前必须注射狂犬病疫苗。逾期不年审,原《犬只准养证》和犬牌作废。
    限养区内未经批准的原有犬只,必须在本规定公布后两个月内办理批准手续。第八条 经批准养犬的,按如下规定缴纳入户登记费和犬只管理费:
    (一)经批准入户的准养犬,每只犬缴纳入户登记费1000元,从第二年开始,每只犬每年交纳犬只管理费300元。
    (二)已办证并按期年审的准养犬,免交入户登记费,但每只犬每年仍需交纳犬只管理费300元。
    收取的登记费和管理费,一律上交市财政。第九条 经批准养犬的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犬只必须在室内圈养或拴养,严禁放养或在阳台上饲养;
    (二)准养犬死亡、宰杀、逃匿的,应在15日内向原发证部门注销,不得以其它犬只替代;
    (三)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学校、旅馆、商店、车站、码头、公园、公共绿地、公共娱乐等场所;
    (四)犬只运送必须装入犬笼,不得以绳索(链)牵领;
    (五)养犬不得侵扰邻居和周围单位的学习、工作、生产、生活。
    有违反本条(一)至(五)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市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犬只准养证》。第十条 限养区内从事犬类经销店、养殖场、举办犬类展览及开办为犬类服务的企业的,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养殖场繁殖的幼犬,必须在三个月内注射狂犬病疫苗,并按规定办理准养证和犬牌。开办宠物医院的,还必须经畜牧兽医部门批准,然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违者由市公安、畜牧兽医、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依职权予以取缔,并由市公安机关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其犬、犬用物品以及全部非法收入。第十一条 限养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出售、饲养无《犬只准养证》的犬只,违者由市公安机关没收或捕杀其犬,并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购买或贩运菜犬进入限养区内宰杀的,必须在24小时内宰杀。违者由市公安机关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南宁市禁养犬的区域包括哪里哪里不包括是不是不包括的就可以养禁

    管理实行强制免疫和登记制度 家住青秀区某小区的谢女士问:“家里有两只狗,我怎么做才能合法拥有这两只狗呢?”《条例》规定,南宁市建成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成区,由市人民政府和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对不同的管理地区实行宽严程度不同的管理。 重点管理区实行强制免疫、登记制度。养犬人自养犬之日起15日内,必须携饲养的犬只接受免疫,并到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未经免疫、登记不得饲养。一般管理区内只实行强制免疫制度,未经免疫不得饲养。 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犬。重点管理区内禁止繁殖、经营、饲养危险犬只。危险犬只品种由南宁市人民政府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南宁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办公区、医院服务区、学校(含幼儿园)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为禁止养犬区。 《条例》同时规定处罚的范围:重点管理区内未经登记或未经免疫养犬的,没收犬只。同时,属单位的并处每只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属个人的并处每只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在重点管理区个人养犬超过限养数量,且逾期未改正的,没收超限犬只,并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繁殖、经营、饲养危险犬只的,除没收犬只外,并处每只5000元罚款。 遛狗不准在公园、公共绿地、城市广场、商场等公共场所进行 北湖小区附近常常有居民出门遛狗,狗狗不时吠叫,影响在此休息的老年人。“跟狗的主人讲了,让他们注意一下,但是没有用,照样我行我素,没有什么条款来进行规范,也不能禁止人家遛狗。”居民陈女士说。 《条例》规定,在一些公共场所不得遛狗,包括:公园、城市广场、公共绿地、风景名胜区;会展中心、展览馆、图书馆、美术馆、体育场、游泳场、影剧院等公共文体场所;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及其他少儿活动场所;商场、宾馆、酒楼;候车(机、船)室、小型出租汽车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此外,狗狗外出要戴牌,遛狗要用犬绳牵,这点要牢记。 《条例》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个人携犬出户时要随身携带养犬登记证和犬只免疫证明,并且要为犬只佩戴犬只标识牌。小型犬只用长度不超过2米的犬绳、犬链牵引;大型犬只用长度不超过1.5米的犬绳、犬链牵引。带狗狗进入电梯间时,须为犬只套嘴套或者将狗狗装入犬袋(笼)。 对于狗粪便的处理,《条例》规定,不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拒不清除的,处以50元罚款。 你一定要有狗证才能在南宁养犬,他查不到你就没事,查到了,你没有狗证,不管是什么区域都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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