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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细则,辽宁省养狗条例管理条例2020

2020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细则,辽宁省养狗条例管理条例2020

第十六条 养犬人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经登记养犬的个人和单位应当按期携带有效的《犬类免疫证》、《犬只饲养证》和犬只到所在地公安部门进行审验,必须遵守养犬管理规定,应当做好养犬管理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工作

导读目录:
  • 2020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细则,辽宁省养狗条例管理条例2020
  • 沈阳市养犬管理条例
  • 温州市区养犬管理有哪些规定
  • 辽宁省养老金上调细则是什么规定
  • 宁波养犬安全管理规定颁布的目的是什么
  • 工厂行政管理规定
  • 沈阳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条 根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行为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军用犬、警用犬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演艺团体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的犬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养犬登记和养犬许可证年检,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行为,以及收留流浪犬等管理工作。

    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负责犬的免疫、检疫和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城市建设管理行政部门负责对街面流动无照售犬行为和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人诊治的管理。

    工商、财政、物价、交通、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犬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活动。居民委员会、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业主大会,就养犬的有关事项依法制定公约或者规约,并监督其实施。第五条 养犬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第六条 养犬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养犬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和投诉养犬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应当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电话、信箱、电子邮箱,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登记,及时处理。第八条 本市三环绕城公路以内的地区为养犬重点管理区;本市三环绕城公路以外的地区为养犬一般管理区。有关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街道、建制镇和人口聚集的具体情况,在养犬一般管理区内划定养犬重点管理区,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重点管理区内的住户每户准养一只犬,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禁养犬的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长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一般管理区内每户一般准养一只犬。第九条 养犬实行许可证和年检制度。未经许可和年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第十条 养犬人应当在取得犬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犬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授权的宠物诊疗单位对犬进行健康检查,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宠物健康免疫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将犬的免疫有效期和再次注射狂犬病疫苗的时间告知养犬人。

    宠物健康免疫证由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第十一条 养犬人应当在取得宠物健康免疫证后,携带相关材料到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领养犬许可证。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符合养犬规定的,发给养犬许可证和犬牌。饲养幼犬的,应当在犬龄满三个月时的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养犬许可证。

    养犬许可证、犬牌等犬身份标识由市公安机关统一印制或者设置。第十二条 养犬许可证每年年检一次,养犬人在年检时应当出示有效的养犬许可证和宠物健康免疫证。

    养犬许可证的年检时间、地点及要求,由公安机关予以公告。第十三条 养犬实行收取管理费制度。收费的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第十四条 市公安机关设立的犬留置所,负责收留弃养犬、无主犬以及被没收的犬。

    除被没收的犬外,犬自收留之日起十日内可以被认领。超过十日无人认领的,可以由有饲养条件的人领养。无人领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五条 犬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养犬人因故确需放弃所饲养犬的,应当及时将犬送交犬留置所,并到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养犬人将犬转让给他人的,受让人应当自转让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养犬人丢失养犬许可证的,应当自丢失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许可机关申请补发。第十六条 养犬人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除盲人携带导盲犬外,不得携犬进入幼儿园、学校、医院、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公园、广场、纪念性场所、饭店、商店、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航空港、候车室等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三)依照公约或者规约可以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主动避让他人,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惊扰他人。

    (四)携犬出户应当束犬链、挂犬牌,由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牵领,并主动避让他人。

    (五)应当立即清除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

    (六)不得在住宅区的公用部位养犬。

    (七)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的犬。

    (八)应当及时将死亡犬送到指定的场所,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抛弃或者埋葬。

    (九)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妨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十)履行养犬的其他义务。

    温州市区养犬管理有哪些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保障公民生命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温州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范围内从事犬类的饲养、销售、展览及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区养犬管理实行限禁结合、严格管理、社会监督、群众自律、文明养犬、确保安全的原则。第四条市区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一般管理区。禁养区和限养区的范围,可根据城市化进程,适时予以调整。(一)下列区域为禁养区:1.机关、医院(宠物医院除外,下同)的办公服务区;2.学校的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3.单位的集体宿舍区;4.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养区。(二)下列区域(自然村除外)为限养区:1.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温州高教园区;2.鹿城区的江滨街道、洪殿街道、南门街道、五马街道、莲池街道、广化街道、蒲鞋市街道、水心街道、黎明街道、南浦街道、绣山街道、黄龙街道、双屿镇、南郊乡;3.瓯海区的景山街道、梧田街道、新桥街道;4.龙湾区的永中街道、蒲州街道、状元镇。(三)一般管理区为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小组,对市区养犬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和督促。日常工作由协调小组办公室承担。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部门。公安部门是市区养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养犬登记,核发犬只饲养证,查处违章养犬和养犬扰民行为,组织收容和管理弃养犬、无主犬,捕杀狂犬、野犬。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流动无照售犬行为和养犬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等疫苗的供应,犬只的健康检查、检疫、预防接种,犬类免疫证的发放,犬类疫病诊治,疫情监测及犬类诊疗服务行业的管理。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预防注射和病人诊治以及疫情监测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类养殖、销售、展览等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养犬行业组织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配合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养犬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养犬行业组织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广泛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养犬的守法意识、安全意识和公德意识。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养犬管理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工作。第七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督促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制定文明养犬公约,依法调解处理养犬纠纷。居民、村民、业主和其他养犬单位应当自觉遵守文明养犬公约。第八条养犬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编写发放养犬手册和文明养犬宣传资料,定期组织养犬人进行学习培训,指导、教育和督促养犬人遵守养犬管理法律政策和文明养犬公约。第九条市区内所有犬只实行免疫和登记制度。未经检疫、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养犬。第十条限养区内禁止设置犬类养殖场,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限养区内每户只准饲养一只观赏犬,个人根据需要可以饲养导盲犬、助残犬。观赏犬和烈性犬的品种、体高、体长标准,由市公安部门会同畜牧兽医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限养区内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饲养人有市区常住户口或暂住户口;(二)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四)住所在禁养区以外。第十二条限养区内个人养犬,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登记:(一)养犬人到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领取、填写《养犬登记表》,并签订养犬责任书;(二)携犬到市畜牧兽医部门或其定点单位进行犬只健康检查和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犬类免疫证》;(三)携犬到定点单位为犬只植入电脑芯片,将养犬人姓名、住址和犬的种类、特征、注射疫苗时间等信息录入电脑芯片;(四)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养犬登记,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到派出所领取《犬只饲养证》和犬牌:1.本人居民身份证;2.常住户口簿或暂住证;3.《养犬责任书》;4.《养犬登记表》;5.《犬类免疫证》;6.犬只电脑芯片植入证明;7.犬只正面彩色2寸照片3张。(五)公安派出所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予以受理,并在5日内签署意见连同养犬材料上报区治安大队;区治安大队应在5日内核发《犬只饲养证》和犬牌。第十三条在限养区内,下列单位确因表演、实验、护卫需要,可以饲养烈性犬:(一)重点安全保卫单位;(二)医疗科研单位;(三)专业演出团体;(四)重要仓储单位;(五)种植、养殖专业单位(户)。在限养区内,军犬、警犬和动物园饲养的犬只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限养区内单位饲养烈性犬,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登记:(一)养犬人到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领取《养犬登记表》,并签订养犬责任书;(二)到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三)携犬到市畜牧兽医部门或其定点单位进行犬只健康检查和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犬类免疫证》;(四)携犬到定点单位为犬只植入电脑芯片,将养犬单位名称、住址和犬只的种类、特征、注射疫苗时间等信息录入电脑芯片;(五)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养犬登记,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到派出所领取《犬只饲养证》和犬牌:1.单位证明;2.《养犬责任书》;3.《养犬登记表》;4.《犬类免疫证》;5.犬只电脑芯片植入证明;6.犬只正面彩色2寸照片3张。(六)公安派出所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予以受理,并在5日内签署意见连同养犬材料上报区治安大队;区治安大队在5日内签署意见连同养犬材料上报市治安支队;市治安支队在5日内核发《犬只饲养证》和犬牌。第十五条一般管理区内饲养观赏犬和普通家犬,参照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登记,犬只可以不植入电脑芯片。一般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按照第十四条规定办理登记。第十六条禁止冒用、涂改、伪造和买卖《犬只饲养证》、《犬类免疫证》。《犬只饲养证》、《犬类免疫证》毁损、遗失的,养犬人应在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犬只饲养证》和犬牌由市公安部门统一印制。《犬类免疫证》由市畜牧兽医部门统一印制。第十七条实行养犬年度审验制度。经登记养犬的个人和单位应当按期携带有效的《犬类免疫证》、《犬只饲养证》和犬只到所在地公安部门进行审验。第十八条限养区内养犬应当缴纳管理服务费,每只犬第一年为400元,以后每年度为200元;导盲犬、助残犬和生活困难老人养犬免收管理服务费。一般管理区内单位养犬应当缴纳管理服务费,每只犬第一年为400元,以后每年度为200元;个人养犬不收管理服务费。第十九条养犬管理服务工作经费不得从管理服务费中提取,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市财政予以保障。养犬管理服务费统一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第二十条鼓励养犬人对登记的犬只实施绝育手术。养犬人在年度审验时出具合法有效的犬只绝育手术证明的,应当减半收取管理服务费。第二十一条登记的犬只产幼犬的,养犬人应自幼犬出生之日起90日内将幼犬送至市畜牧兽医部门或其定点单位进行犬只健康检查和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犬类免疫证》。限养区内观赏犬的养犬人只得保留一只观赏犬,其余的幼犬或母犬应当转让、赠送符合本办法规定养犬条件的家庭。养犬人应当自领取《犬类免疫证》之日起15日内办理幼犬饲养登记,或将幼犬转让、赠送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养犬个人或单位。受让(赠)人应自受让(赠)之日起15日内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幼犬饲养登记。第二十二条养犬人住所地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新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登记。养犬人将登记的犬只转让、赠送符合本办法规定养犬条件的个人或单位饲养的,受让(赠)人应自受让(赠)之日起15日内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登记。经登记的犬只死亡、宰杀、丢失,饲养人应自犬只死亡、宰杀、丢失之日起15日内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第二十三条从市区一般管理区和市区以外临时携犬进入限养区的,须持畜牧兽医部门或其定点单位核发的《犬类免疫证》或者免疫证明。携犬进入限养区内居留一个月以上的,应当符合限养区的养犬条件,并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犬只饲养登记,领取《犬只饲养证》。第二十四条城市主要道路禁止遛犬。禁止遛犬道路名录由市公安部门划定,向社会公布。重大节假日或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可以临时划定范围禁止遛犬,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五条犬只饲养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定期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二)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饭店、学校、医院、车站、码头、机场、体育场(馆)、公园、文化娱乐场所及其他公共场所;(三)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小型出租车除外),携犬乘坐小型出租车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戴嘴套、笼装、袋装或怀抱;(四)携犬乘坐电梯应避让高峰时间,并为犬戴嘴套、笼装、袋装或怀抱;(五)携犬出户时必须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避让老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六)烈性犬、大型犬必须栓养或者圈养,确因登记、审验、免疫、诊疗等出户,应为犬戴嘴套、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七)不得在禁止遛犬区域遛犬;(八)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九)养犬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十)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只;(十一)犬只尸体必须经无害化处理后深埋或焚烧,不得乱扔犬只尸体。第二十六条从事犬类养殖、销售、展览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向畜牧兽医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从事犬类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农业(畜牧兽医)部门核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向公安部门备案。第二十七条从事犬类养殖,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犬类繁殖、销售台账,每月上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和畜牧兽医部门;(二)按照规定对养殖期间的犬类进行免疫接种;(三)出售养殖的犬只,须遵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犬类销售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八条宠物医院、宠物用品商店和其他非犬类销售商店不得从事犬类交易活动。从事犬类销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在犬类交易市场集中进行交易,不得在公路、街道或闹市区从事犬类交易;(二)犬只符合规定的品种和规格,具有合法有效的检疫、免疫证明;(三)从外地引进的犬只,须有当地有效的检疫、免疫证明,并经本市畜牧兽医部门复核认可换发本市《犬类免疫证》后,方可销售;(四)收购犬只,应当查验出售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包括《犬只饲养证》、犬牌、《犬类免疫证》);(五)销售的犬只必须笼养;(六)建立销售台账,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第二十九条犬只伤害他人的,饲养人或责任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者送卫生防疫部门或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并依法承担被伤害人的医疗费用和其他损失。饲养人应在当天将犬只咬伤他人的情况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将犬只送畜牧兽医部门留检。犬只经畜牧兽医部门检验鉴定系狂犬或疑似狂犬的,公安部门应即予扑杀,进行无害化处理。第三十条市公安部门应当设立犬只留检所,负责收容处理市区弃养犬、无主犬、狂犬和野犬。饲养人不得虐待、遗弃犬只,不愿继续饲养的,应当将其送交犬只留检所。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弃养犬、无主犬、狂犬、野犬,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公安部门应当及时收容弃养犬、无主犬,捕杀狂犬、野犬。犬只留检所收容的犬只,自收容之日起10日内可以允许他人认领、认养,所需费用由认领人、认养人负责;对无人认领、认养的,由公安部门负责处理;对病死犬只,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狂犬病、疑似狂犬病等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卫生行政和公安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市、区人民政府报告,根据疫情划定疫点、疫区,并采取紧急灭犬等防治措施。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向居(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反映,或者向公安、畜牧兽医、工商、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举报,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第三十三条养犬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部门可以责令改正;经责令不改的,可以将其犬只收容送交犬只留检所:(一)不定期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的;(二)违法规定携犬进入公共场所经劝阻不改的;(三)在禁止遛犬区域遛犬的;(四)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小型出租车除外)经劝阻不改的;(五)高峰时间携犬乘坐电梯经劝阻不改的;(六)携犬出户不按规定束犬链、戴嘴套,没有成年人牵领的;(七)烈性犬不按规定栓养或者圈养的;(八)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经教育不改的;(九)不按期办理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手续,不按期办理审验手续的;(十)犬只无人牵领、管束的。公安部门应通知养犬人领回被收容的犬只。自收容之日起10日后无人认领的,可以由他人认养。收容犬只的费用由认领人、认养人负责。第三十四条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主动调解。第三十五条公安部门应当建立养犬违法记录档案,对多次被举报或处罚的养犬人进行重点管理。居(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本居住地区的养犬登记、审验等事项向居(村)民、业主公开。第三十六条流动无照售犬行为,由城管执法部门依照《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予以处罚。违反市容环境卫生、动物防疫、兽药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二)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行政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三)拒绝、阻挠和妨碍犬类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予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行政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犬类管理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各县(市)的养犬管理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2003年7月13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温州市市区限制养犬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辽宁省养老金上调细则是什么规定

    国家人社部与财政部最近刚刚发出《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挂钩调整体现为“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机制,与缴费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并适当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倾斜予以照顾。接下来,辽宁省政府将会按照这个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估计正式调整提高退休金还需要等待一段时间,不过都是会从2016年1月份开始补发的。

    宁波养犬安全管理规定颁布的目的是什么

    为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市容环境卫生,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工厂行政管理规定

    1、行政/总部部的工作职能是什么?(1)防火防盗与突发事件的处理。(2)厂区生产/办公及宿舍环境卫生的清洁与维护。(3)宿舍分配、门卫管理、水电管理。(4)厂区宿舍会客、车辆进出货的管理,公务用车的管理。(5)全厂的伙食供应与管理。(6)消防设施的管理与安全检查。(7)配电系统的建立与安全检查、维护。(8)厂区、宿舍财产及员工安全的保障与维护。(9)休闲、康乐设施的管理,固定资产的管理。(10)清洁用品、办公用品、电器配件的采购。2、行政主管的工作责任有哪些?(1)定期组织收集、分析、综合全厂生产、行政各方面的情况,主动做好调查总结,及时汇报。(2)组织做好来客接待和车辆的管理工作。(3)负责组织工作会议,安排做好会务工作,负责直协调安排涉及多部门领导参加的各种会议。(4)对当得知生产/行政工作出现异常情况时未能及时向最高管理层反映,以致造成重大损失的事故负责;对本部门所属岗位发生设备、人身、交通、火灾事故负责。(5)对厂部行文发生差错,收集与整理的资料失实造成严重后果负责。(6)对机密文件和文书档案管理不严,发生泄密或丢失、损坏负责,对印鉴、介绍信管理不严,使用不当造成不良后果负责。3、办公室的整理、整顿、清扫和清洁和重点是什么?办公室“5S”活动的主要事项:文字资料、办公用具、环境整洁、员工仪容等。(1)文字资料的管理、整顿的分类包括受控文件和资料、公用文字资料、个人文字资料。整理、整顿原则:①公用文件资料置于公共场所,专人管理。②个人文字资料个人管理。③所有文字资料都应有标识;④所有文字资料都要按取用方便的原则,按使用频率、重要性等分类存放于固定的位置;⑤规定文字资料的舍弃规则,及时销毁无用文字资料;⑥提倡及时处置,养成不堆积文件睥良好习惯。⑦不允许私藏文件,养成有借有还的良好习惯;⑧私人文字资料最好不放置在办公室。⑨定期整理、整顿、检查。(2)办公用具的整理、整顿分类包括公用物品、个人使用物品,管理原则如下:①公用物品放置在方便使用的位置并规定使用规则(如用后放回原处等);②个人物品与工作无关的应离开办公场所,与工作有关的应按使用频率、重要性分类并放置在固定的位置;③规定存弃标准,及时舍弃不用的物品或极少使用的物品;④倡导“单一”原则,有用的物品在身边应只有一套(件);⑤经常性地检查。(3)环境清洁、清扫要点:①在整理、整顿的基础上保持经常性的清扫和清洁。②规定责任区域,规定清扫、清洁要求和标准。③实施经常性清扫、清洁活动。④经常性的检查和纠正。4、怎样检查员工健康?(1)员工身体检查一般每年举办一次。(2)一般检查由行政部负责与医院联系时间,分别至该医院接受检查或者由行政部接洽医生至厂内检查。(3)经检查结果有疾病者,应早期治疗,如有严重病况时,由公司令其停止继续工作,往劳保指定医院治疗。(4)行政部每逢年终应将疾病名称、人数及治疗情形等统计,以便下一步作有效改善措施的参考。5、员工公伤费用哪一些可以发放?备注:每一家工厂的情况不同,此处选出某一家工厂的规定供参考,凡是与劳动法规抵触者,一律以法律法规为准,本节内其他凡涉及到法规的地方均应照此办理。(1)一般应首先送往劳动局指定医院,因情况危急先行送往就近医院治疗者,其所付费用可以发放。(2)急救所做的紧急处理,如输血或特效针药等费用可以发放。(3)主治医生主为必需的针药,而劳保不能付给者可以发放。(4)临时及试用人员视实际情况酌情予以补助。(5)公伤补助费的发放应附医院证明及收据,由行政部门办理。(6)员工如果因公致残,具体补助视情形由双方协定,可由劳动部门予以仲裁,也可以由人民法院裁决。6、员工饭卡如何管理?(1)饭卡由行政/总务部门统一设计制作,每月月底统一发放下月饭卡。(2)使用饭卡必须与本人厂牌同时使用方为有效,一律不得借与他人使用,违者罚款。(3)员工请假时,应将请假单与饭卡一并上交,销假时再取回。7、员工宿舍怎样管理?(1)员工申请宿舍,应填写宿舍分配申请单,交由主管核准后送总务部科登记并听候分配。(2)员工接到宿舍分配通知后,应于限期内迁入居住,逾期以弃权论。(3)爱护安全设备和各种家具。(4)节约使用水电,宿舍的清洁工作应由室内居住人自行轮流打扫并经常保持房间的清洁与整齐。(5)宿舍内不得有酿酒、赌博或有伤风化等不下当行为。(6)宿舍内不得存放违禁及易燃物品。(7)宿舍内一律禁止做饭,并不得私自使用电炉、洒精炉等,以保证安全。(8)宿舍内不准喧哗、造成噪声等扰乱他人的行为。(9)行政/总务经常派员视察宿舍,住宿者须听从有关安全公益等的指导。(10)住宿人的私有财物如有遗失,应立即报告室长及行政/总务部门。(11)员工下班后除餐厅、康乐室、网球场外,不得任意到工厂或办公大楼游荡。(12)员工离职时,应于离职时随即迁出宿舍,以免发生其它事情。8.怎样管理保安/门卫的训练?(1)由保安队长、消防单位讲解、观看录像,由培训组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①帮区岗位分布及巡逻路线的熟悉程度。②接待来宾的姿态及语言。③突发事件的模拟处理(火灾、盗窃、斗殴等)。④防盗报警器及消防器材分布及操作使用。(2)由保安队长/教练讲解体能训练,并进行实地训练,包括:①队列、操练。②空手拳术、散打③耐力及灵敏性的其他体能运动。9、如何处理突发事件?(1)当白天发生火警事故时:①白天发生时,迅速通知值班保安,并迅速用灭火器将其熄灭,同时打火警电话:119②用广播呼叫消防委员会成员集结,按平时演练的方法开展灭火行动。③指导员工向安全地区有组织地疏散。④协助消防队进行灭火工作,火势熄灭后应清查人员及物品损害情形。并保持完整现场,以供警方或保险公司处理。(2)当发生打架斗殴事件时:①迅速通知值班保安进行制止,将肇事双方带到其他地方处理,并疏散围观起哄人员。②保安处理事件时,立场要公正,以理服人,千万不可偏袒或加入其中一方。③若外来人员来厂滋事,认清对方面貌特征、人数、车牌号,了解其有无携带凶器,询问滋事原因等,同时关闭大门及所有出入口,并通知所有保安人员集结,以防万一。④保安无法制止时,应立即拨打110报警。(3)当员工急病或发生工伤时;①立即通知行政部安排司机,或立即到街上叫车。②同时联络当班管理人员,请其筹款安排专人陪同前去医院治疗。10、行政/总务怎样管理车辆?(1)因公用车须于事前向行政部按照重要性顺序申请调派。(2)使用人在驾驶车辆前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刹车、电瓶液、轮胎、外观等),如发现故障、配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报告,否则最后使用人要对由此引发的后果负责。(3)使用人必须具有驾照,驾驶我须严守交通规则,任意放置车辆导致违犯交通规则,损毁、失窃,由驾驶人赔偿损失,并予以处分。(4)车辆应停放于指定位置,停车场或适当位置,驾驶人不得擅将公务车开回家或私用,经公司特许或返回时已逾晚上九时者例外。私用时若发生事故、损毁、失窍等,在扣除保险理赔后全部由私人负担。(5)每车应设置“车辆行驶记录表”,使用前应该核对车辆里程表与记录表上的记载是否相符,使用后应记载行驶里程、时间、地点、用途等,管理部每月抽查一次。(6)车辆使用人应爱护车辆,保证机械、外观良好,使用后应将车辆清洗干净,车辆保养时按照发下程序作业:①如由于驾驶人使用不当或疏于保养,而致车辆损坏或机械故障,所需的维修费,应视情况由驾驶员承担部分费用。②车辆维修、清洗、打蜡等应先填“车辆维修申请单”,注明行驶里程,核准后方得送修。③车辆应到行政部指定处保养或者到特约维修厂维修,否则维修费一律不准报销。凡可自行修理者,均可以报销购买材料零件费用。④车辆于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其他耗损急需修复或更换零件时,可视实际需要进行修理,当修理费超过2000元时,应与行政部联系请求批示。(7)当发生违规/事故时:①在无照驾驶或未经许可将车借予他人使用,如果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原规定驾驶人负担,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②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行急救伤员,向附近交通警察报案,并立即与行政部主管联络;如属小事故,可自行处理后向行政部报告。③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的,经扣除保险金额扣,其差额酌情由驾驶人负担一部分。④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由驾驶人与公司共同负担。凡是违反交通规则而造成的罚款由驾驶人负担。11、车辆管理检点表车号年月日项目星期洗车加油记录车况纪录维修记录备注汽油机油金额配件外观操控内容金额加油里程数换油里程数轮胎音响冷气12.公务车使用纪录表月/日事由地点时间里程(表数)使用部门核准起时讫时起(KM)讫(KM)合计KM13.办公文具用品如何管理?(1)文具印刷用品之申请、收发、保管、记帐由行政/总务专人负责管理。(2)管理员应按文具用品的品种、规格为单位,并依收发凭证登入“文具用品进出登记卡”。(3)各部门领用印刷品时,应填写“文具用品领用单”,经主管批准后领用。(4)各单位除特殊物品外,共用的信封、信纸、内部联络单等均由总务保管。14.怎样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安全?(1)病毒防护的要求①对于联网的计算机,任何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不得向计算机网络拷入软件或文档;对于尚未联网的计算机,其软件的安装由电脑室负责。②任何微机需安装软件时,由相关专业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经理同意后,由电脑室负责安装;所有微机不得安装游戏软件。③装有软驱的微机一律不得入网,软盘在使用前,必须确保无病毒。④数据的备份由相关专业负责人管理。备份用的软盘由专业负责人提供。⑤使用人在离开前应退出系统并开机,未经保管人同意。不得使用他人的电脑。(2)管理措施①要求各专业负责人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所用的微机始终处于整洁和良好的状态。②除电脑室负责硬件维护的人员外,任何人不得随意拆卸所使用的微机或相关的电脑设备。③对于关键的电脑设备应配备必要的断电保护;电源硬件维护人员在拆卸微机时,必须采取必要的防静电措施。④由电脑室起草防病毒作业计划(含检测周期、时间、方式、工具及责任人),报电脑经理批准后实施。⑤由各专业负责人和电脑室的专人,根据上述作业计划按时(每周最少一次)进行检测工作,并填写检测记录。15、防火制度主要应该包含哪些方面?(1)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为原则,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应经常对全体干部、职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并组织业务消防队进行消防训练;完善逐级检查制度以保证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2)各生产班组、要害部位的兼职防火安全员及主管,应在每日下班和交接班前,对本工作部位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本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半年时行一次大检查,每季度进行抽查。(3)对从事或雇请电工、焊工等特殊工种的人员,要按规定时行防火安全技术考核,取得合格证方可操作;应给各关键部位、生活区配置消防器材,不得借故移作他用。(4)仓库的库存物资和器材,凡是涉及到易燃、易爆品,都要严格按章管理。(5)任何人发现火险,都要及时、准确地向保卫部门或消防机关报警,并积极投放参加扑救,保卫部门按到火灾报警后,应及时组织力量配合消防机关进行扑救;(6)全体职员在宿舍一律不得使用电炉等电器;外来施工单位在作业中需用明火的,要按规定填写《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严格办理申批手续,待批准后发给《临时动火许可证》方可进行动火作业,下班前严格执行检查制度,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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