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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合肥养犬管理规定,合肥市养犬管理条例重点管理区域

2019合肥养犬管理规定,合肥市养犬管理条例重点管理区域

养犬人应当自领取《犬类免疫证》之日起15日内办理幼犬饲养登记,经登记养犬的个人和单位应当按期携带有效的《犬类免疫证》、《犬只饲养证》和犬只到所在地公安部门进行审验,一般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按照第十四条规定办理登记,养犬人将登记的犬只转让、赠送符合本办法规定养犬条件的个人或单位饲养的

导读目录:
  • 2019合肥养犬管理规定,合肥市养犬管理条例重点管理区域
  • 没有狗证要去那个部门举报
  • 养狗的人应该遵守怎样的法律
  • 温州市区养犬管理有哪些规定
  • 宁波养犬安全管理规定颁布的目的是什么
  • 合肥狗狗上牌照要带什么东西
  • 没有狗证要去那个部门举报

    没有狗证要去公安部门进行举报。
    狗证是一种凭证,官方称呼为“养犬登记证”,用于证明狗的身份,并作为一种合法的养狗凭证。
    目前养狗都需要办狗证,若不办狗证将会按照流浪狗处理。办理狗证之前需要先去可以开狂犬免疫证的医院接种狂犬病疫苗,然后再去相关机构办理狗证。
    狗证,官方称呼为“养犬登记证”,有了狗证,就有了法律保护的身份证明。
    狗证是一种凭证,证明狗狗的身份,并作为一种合法的养狗凭证。目前养狗都需要办狗证,若不办狗证将会按照流浪狗处理。办理狗证之前需要先去可以开狂犬免疫证的医院接种狂犬病疫苗,然后再去相关机构办理狗证。
    具体要求如下:
    一、养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三、已按规定对犬只进行免疫;
    四、所养犬只符合本条例第九条有关犬只数量、品种、标准的规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居民养犬,应当携带犬只到所在地的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市街道办事处申请注册登记,填写养犬登记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明;
    二、依法设立的动物防疫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
    三、犬只照片两张。
    《太原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文明和谐城市,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搜救犬只的管理,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执行。

    养狗的人应该遵守怎样的法律

    家里的对面养了条狗,狗没有安全措施,但还是关着门的。可是每天上楼的时候刚走到他家门口就开始一直叫,还不停的撞门,我家里有老人有孩子,每次都会给他们吓到,有一次孩子走过的时候吓得趴地上了,然后我们找狗主人,对方的态度非常蛮横。我们现在不能再让他养狗了,不知道他这样养狗是不是违法的。目前尚没有为养狗立法,不少涉及养犬管理的条文规定散见于各法律法规中。如 《侵权责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从地方层面来看,当前各大中城市都已先后出台相应的养犬管理法律规范。各地区结合本地实情制定了养犬管理的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养狗造成危机有以下几方面:
    1、养狗不养狗都是自由选择,养狗人当然不能侵犯别人不养狗的一项自由。既不养狗的人可能存在对狗的一些厌恶的情感,养狗的人至少不能将你履行养狗权的行为达到侵犯他人不养狗的权利的程度。
    2、养狗权在实际生活中涉及最为广泛的就是对相邻权的一些侵犯。特别是对生活去安静环境的打扰等等,这实际上还是属于我上面讲的问题。但是由于它是最严重的,也是最惹人关注的问题,在实际生活中又最缺乏有效规制,所以有必要将其单独列出。
    3、养狗权对公共利益的侵犯直接的表现在其对公共卫生和安全的现在侵犯上。由于狗和人一样具有广泛流动性,并且养狗人也大多有溜狗的习惯,所以狗也在大范围内流动,它的行为一定程度上也具有了范围的广泛性。这种状况下,他就可能对更大范围内的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给狂犬病的扩散造成极大可能性。也可能由于没有为狗设置的公共厕所等原因它们的粪便也直接的造成了环境的相对破坏,特别是造成市化的破坏。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规定,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对于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找城管或者110

    温州市区养犬管理有哪些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保障公民生命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温州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范围内从事犬类的饲养、销售、展览及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区养犬管理实行限禁结合、严格管理、社会监督、群众自律、文明养犬、确保安全的原则。第四条市区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一般管理区。禁养区和限养区的范围,可根据城市化进程,适时予以调整。(一)下列区域为禁养区:1.机关、医院(宠物医院除外,下同)的办公服务区;2.学校的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3.单位的集体宿舍区;4.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养区。(二)下列区域(自然村除外)为限养区:1.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温州高教园区;2.鹿城区的江滨街道、洪殿街道、南门街道、五马街道、莲池街道、广化街道、蒲鞋市街道、水心街道、黎明街道、南浦街道、绣山街道、黄龙街道、双屿镇、南郊乡;3.瓯海区的景山街道、梧田街道、新桥街道;4.龙湾区的永中街道、蒲州街道、状元镇。(三)一般管理区为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小组,对市区养犬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和督促。日常工作由协调小组办公室承担。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部门。公安部门是市区养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养犬登记,核发犬只饲养证,查处违章养犬和养犬扰民行为,组织收容和管理弃养犬、无主犬,捕杀狂犬、野犬。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流动无照售犬行为和养犬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等疫苗的供应,犬只的健康检查、检疫、预防接种,犬类免疫证的发放,犬类疫病诊治,疫情监测及犬类诊疗服务行业的管理。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预防注射和病人诊治以及疫情监测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类养殖、销售、展览等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养犬行业组织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配合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养犬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养犬行业组织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广泛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养犬的守法意识、安全意识和公德意识。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养犬管理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工作。第七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督促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制定文明养犬公约,依法调解处理养犬纠纷。居民、村民、业主和其他养犬单位应当自觉遵守文明养犬公约。第八条养犬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编写发放养犬手册和文明养犬宣传资料,定期组织养犬人进行学习培训,指导、教育和督促养犬人遵守养犬管理法律政策和文明养犬公约。第九条市区内所有犬只实行免疫和登记制度。未经检疫、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养犬。第十条限养区内禁止设置犬类养殖场,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限养区内每户只准饲养一只观赏犬,个人根据需要可以饲养导盲犬、助残犬。观赏犬和烈性犬的品种、体高、体长标准,由市公安部门会同畜牧兽医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限养区内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饲养人有市区常住户口或暂住户口;(二)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四)住所在禁养区以外。第十二条限养区内个人养犬,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登记:(一)养犬人到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领取、填写《养犬登记表》,并签订养犬责任书;(二)携犬到市畜牧兽医部门或其定点单位进行犬只健康检查和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犬类免疫证》;(三)携犬到定点单位为犬只植入电脑芯片,将养犬人姓名、住址和犬的种类、特征、注射疫苗时间等信息录入电脑芯片;(四)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养犬登记,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到派出所领取《犬只饲养证》和犬牌:1.本人居民身份证;2.常住户口簿或暂住证;3.《养犬责任书》;4.《养犬登记表》;5.《犬类免疫证》;6.犬只电脑芯片植入证明;7.犬只正面彩色2寸照片3张。(五)公安派出所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予以受理,并在5日内签署意见连同养犬材料上报区治安大队;区治安大队应在5日内核发《犬只饲养证》和犬牌。第十三条在限养区内,下列单位确因表演、实验、护卫需要,可以饲养烈性犬:(一)重点安全保卫单位;(二)医疗科研单位;(三)专业演出团体;(四)重要仓储单位;(五)种植、养殖专业单位(户)。在限养区内,军犬、警犬和动物园饲养的犬只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限养区内单位饲养烈性犬,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登记:(一)养犬人到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领取《养犬登记表》,并签订养犬责任书;(二)到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三)携犬到市畜牧兽医部门或其定点单位进行犬只健康检查和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犬类免疫证》;(四)携犬到定点单位为犬只植入电脑芯片,将养犬单位名称、住址和犬只的种类、特征、注射疫苗时间等信息录入电脑芯片;(五)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养犬登记,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到派出所领取《犬只饲养证》和犬牌:1.单位证明;2.《养犬责任书》;3.《养犬登记表》;4.《犬类免疫证》;5.犬只电脑芯片植入证明;6.犬只正面彩色2寸照片3张。(六)公安派出所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予以受理,并在5日内签署意见连同养犬材料上报区治安大队;区治安大队在5日内签署意见连同养犬材料上报市治安支队;市治安支队在5日内核发《犬只饲养证》和犬牌。第十五条一般管理区内饲养观赏犬和普通家犬,参照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登记,犬只可以不植入电脑芯片。一般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按照第十四条规定办理登记。第十六条禁止冒用、涂改、伪造和买卖《犬只饲养证》、《犬类免疫证》。《犬只饲养证》、《犬类免疫证》毁损、遗失的,养犬人应在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犬只饲养证》和犬牌由市公安部门统一印制。《犬类免疫证》由市畜牧兽医部门统一印制。第十七条实行养犬年度审验制度。经登记养犬的个人和单位应当按期携带有效的《犬类免疫证》、《犬只饲养证》和犬只到所在地公安部门进行审验。第十八条限养区内养犬应当缴纳管理服务费,每只犬第一年为400元,以后每年度为200元;导盲犬、助残犬和生活困难老人养犬免收管理服务费。一般管理区内单位养犬应当缴纳管理服务费,每只犬第一年为400元,以后每年度为200元;个人养犬不收管理服务费。第十九条养犬管理服务工作经费不得从管理服务费中提取,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市财政予以保障。养犬管理服务费统一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第二十条鼓励养犬人对登记的犬只实施绝育手术。养犬人在年度审验时出具合法有效的犬只绝育手术证明的,应当减半收取管理服务费。第二十一条登记的犬只产幼犬的,养犬人应自幼犬出生之日起90日内将幼犬送至市畜牧兽医部门或其定点单位进行犬只健康检查和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犬类免疫证》。限养区内观赏犬的养犬人只得保留一只观赏犬,其余的幼犬或母犬应当转让、赠送符合本办法规定养犬条件的家庭。养犬人应当自领取《犬类免疫证》之日起15日内办理幼犬饲养登记,或将幼犬转让、赠送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养犬个人或单位。受让(赠)人应自受让(赠)之日起15日内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幼犬饲养登记。第二十二条养犬人住所地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新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登记。养犬人将登记的犬只转让、赠送符合本办法规定养犬条件的个人或单位饲养的,受让(赠)人应自受让(赠)之日起15日内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登记。经登记的犬只死亡、宰杀、丢失,饲养人应自犬只死亡、宰杀、丢失之日起15日内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第二十三条从市区一般管理区和市区以外临时携犬进入限养区的,须持畜牧兽医部门或其定点单位核发的《犬类免疫证》或者免疫证明。携犬进入限养区内居留一个月以上的,应当符合限养区的养犬条件,并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犬只饲养登记,领取《犬只饲养证》。第二十四条城市主要道路禁止遛犬。禁止遛犬道路名录由市公安部门划定,向社会公布。重大节假日或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可以临时划定范围禁止遛犬,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五条犬只饲养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定期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二)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饭店、学校、医院、车站、码头、机场、体育场(馆)、公园、文化娱乐场所及其他公共场所;(三)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小型出租车除外),携犬乘坐小型出租车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戴嘴套、笼装、袋装或怀抱;(四)携犬乘坐电梯应避让高峰时间,并为犬戴嘴套、笼装、袋装或怀抱;(五)携犬出户时必须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避让老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六)烈性犬、大型犬必须栓养或者圈养,确因登记、审验、免疫、诊疗等出户,应为犬戴嘴套、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七)不得在禁止遛犬区域遛犬;(八)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九)养犬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十)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只;(十一)犬只尸体必须经无害化处理后深埋或焚烧,不得乱扔犬只尸体。第二十六条从事犬类养殖、销售、展览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向畜牧兽医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从事犬类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农业(畜牧兽医)部门核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向公安部门备案。第二十七条从事犬类养殖,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犬类繁殖、销售台账,每月上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和畜牧兽医部门;(二)按照规定对养殖期间的犬类进行免疫接种;(三)出售养殖的犬只,须遵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犬类销售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八条宠物医院、宠物用品商店和其他非犬类销售商店不得从事犬类交易活动。从事犬类销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在犬类交易市场集中进行交易,不得在公路、街道或闹市区从事犬类交易;(二)犬只符合规定的品种和规格,具有合法有效的检疫、免疫证明;(三)从外地引进的犬只,须有当地有效的检疫、免疫证明,并经本市畜牧兽医部门复核认可换发本市《犬类免疫证》后,方可销售;(四)收购犬只,应当查验出售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包括《犬只饲养证》、犬牌、《犬类免疫证》);(五)销售的犬只必须笼养;(六)建立销售台账,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第二十九条犬只伤害他人的,饲养人或责任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者送卫生防疫部门或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并依法承担被伤害人的医疗费用和其他损失。饲养人应在当天将犬只咬伤他人的情况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将犬只送畜牧兽医部门留检。犬只经畜牧兽医部门检验鉴定系狂犬或疑似狂犬的,公安部门应即予扑杀,进行无害化处理。第三十条市公安部门应当设立犬只留检所,负责收容处理市区弃养犬、无主犬、狂犬和野犬。饲养人不得虐待、遗弃犬只,不愿继续饲养的,应当将其送交犬只留检所。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弃养犬、无主犬、狂犬、野犬,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公安部门应当及时收容弃养犬、无主犬,捕杀狂犬、野犬。犬只留检所收容的犬只,自收容之日起10日内可以允许他人认领、认养,所需费用由认领人、认养人负责;对无人认领、认养的,由公安部门负责处理;对病死犬只,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狂犬病、疑似狂犬病等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卫生行政和公安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市、区人民政府报告,根据疫情划定疫点、疫区,并采取紧急灭犬等防治措施。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向居(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反映,或者向公安、畜牧兽医、工商、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举报,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第三十三条养犬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部门可以责令改正;经责令不改的,可以将其犬只收容送交犬只留检所:(一)不定期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的;(二)违法规定携犬进入公共场所经劝阻不改的;(三)在禁止遛犬区域遛犬的;(四)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小型出租车除外)经劝阻不改的;(五)高峰时间携犬乘坐电梯经劝阻不改的;(六)携犬出户不按规定束犬链、戴嘴套,没有成年人牵领的;(七)烈性犬不按规定栓养或者圈养的;(八)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经教育不改的;(九)不按期办理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手续,不按期办理审验手续的;(十)犬只无人牵领、管束的。公安部门应通知养犬人领回被收容的犬只。自收容之日起10日后无人认领的,可以由他人认养。收容犬只的费用由认领人、认养人负责。第三十四条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主动调解。第三十五条公安部门应当建立养犬违法记录档案,对多次被举报或处罚的养犬人进行重点管理。居(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本居住地区的养犬登记、审验等事项向居(村)民、业主公开。第三十六条流动无照售犬行为,由城管执法部门依照《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予以处罚。违反市容环境卫生、动物防疫、兽药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二)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行政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三)拒绝、阻挠和妨碍犬类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予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行政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犬类管理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各县(市)的养犬管理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2003年7月13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温州市市区限制养犬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宁波养犬安全管理规定颁布的目的是什么

    为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市容环境卫生,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合肥狗狗上牌照要带什么东西

    上牌照要多少之类的钱不是合肥,全国都是这样的程序:

    先去动物防疫 机构给狗狗注射狂犬疫苗,取得动物免疫证。
    然后给狗狗照相。
    带上狗狗和狗狗相片、免疫证,去当地辖区派出所给狗狗办理养犬证。

    一般就是几十块钱以内的工本费。高了就属于乱收费了。要带狗狗。

    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以上信息是关于《2019合肥养犬管理规定,合肥市养犬管理条例重点管理区域》的内容,更多宠物知识敬请关注:酷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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