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10 16:05:31 1次
关联担保的附注披露需涵盖以下核心内容:一是担保对象性质,明确是否为关联方及具体关系;二是担保金额、期限及条件,包括被担保债务的类型、到期日、利率等关键条款;三是担保风险敞口,需量化披露可能承担的连带责任金额及其占净资产比例;四是反担保安排,若存在需说明反担保方及资产抵押情况;五是决策程序,披露是否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及独立董事意见。若涉及上市公司,还需说明是否符合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审议标准。
这一披露要求源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与金融监管的联动规范。会计准则强调控制关系的企业间担保必须披露,无论交易是否发生,均需说明关联方名称、关系性质及持股比例。例如2023年金融监管总局《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担保类关联交易需区分一般担保与连带责任担保,后者因风险更高需单独披露定价依据及商业合理性。实务中,北交所案例显示,上市公司与关联财务公司的存贷款担保,需以存款本金或贷款利息较高者为标准适用披露规则,否则可能被认定为程序违规。证监会2023年修订的《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进一步细化要求,强调担保准备金计提需与风险匹配,且连续12个月累计担保额超总资产30%时须特别披露。数据显示,2024年深交所处罚的违规担保案例中,83%涉及未披露关联方隐性控制关系,如代持、协议控制等。完整披露关联担保不仅是合规要求,更是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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