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09 21:21:01 0次
盗窃案件中物品价值的计算主要依据被盗物品的实际市场价值,而非购买原价或主观估价。具体认定标准分为三种情形:一是有有效价格证明的(如发票、评估报告),直接按证明认定;二是无有效证明或证明不合理的,委托专业机构按市场中等价格评估;三是特殊物品(如文物、外币)需按国家核定标准或汇率折算。对于已使用物品需考虑折旧,按作案时市场同类物品价值计算。若赃物灭失,则综合失主陈述、证人证言及销赃金额等材料推定原物品价值。
该计算方法的法理基础源于我国刑法体系对盗窃罪"数额犯"属性的界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数额认定需遵循"实际损失填补"原则,既不能使受害人因赔偿不足遭受二次损害,也要避免对嫌疑人过度追责。具体而言:对于流通商品按市场零售中等价计算,国家定价商品按定价执行,生产资料原则上按购进价但市场价更高时取市场价。这种差异化标准体现了三类价值考量维度:一是物品客观交易价值,通过市场询价或专业评估确定;二是物品特殊属性价值,如文物需结合文化价值评估;三是社会危害性衡量,如救灾物资盗窃案值虽低但情节严重。典型案例显示,2025年纽约一起涉案40万美元的奢侈品盗窃案,法院即根据奢侈品专卖店提供的市场报价单核定案值,而非嫌疑人销赃获得的12万美元。司法实践中还确立"就高认定"规则,当销赃额高于评估价时以销赃额为准,这既剥夺犯罪所得,也遏制销赃产业链。需要注意的是,部分特殊情形可不计案值直接定罪,如多次入户盗窃或盗窃急救药品等,此时法律评价侧重行为性质而非财物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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