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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生育险记什么分录

2025-06-09 17:38:58   0次

补缴生育险记什么分录

优质解答

补缴生育保险的分录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

管理费用——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

贷:银行存款

该分录编制的依据主要来源于《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作为短期薪酬组成部分,应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其中单位承担部分需根据受益对象计入相关成本费用,通常管理部门人员对应的生育保险费计入"管理费用",生产部门人员则计入"生产成本"等科目。

从政策层面看,《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2023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修订的《生育保险办法》进一步强调,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应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这意味着补缴时可能需要额外处理滞纳金分录,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实务操作中需注意三点:一是补缴期限超过1年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二是生育保险费率通常为工资总额的0.5%-1%(各地不同),如北京市2025年最新费率为0.8%;三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生育保险作为法定义务,其补缴金额应按照资产负债表日的最佳估计数进行计量。

典型案例可参考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24)民再12号判决书,该案明确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时,利息和滞纳金不得转嫁给劳动者。这也从司法层面佐证了将补缴费用全额计入企业成本的会计处理正确性。

从税务处理角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企业补缴的生育保险费在汇算清缴期内(次年5月31日前)可追溯调整。例如2025年补缴2024年度的生育保险,仍可在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需注意保存当地社保部门出具的《补缴通知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硬性要求。

该分录设计既符合会计准则对职工薪酬的确认要求,又满足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兼顾了企业所得税的扣除规范,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实务可操作性。企业在实际处理时还应结合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的具体要求,确保会计处理与社保申报数据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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