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09 16:24:33 0次
缴纳社保费应根据承担主体分别计入不同会计科目:单位承担部分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科目,个人承担部分通过"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费"科目核算。实际操作中需区分当月缴纳当月的社保费与当月缴纳上月的社保费,前者个人部分记入"其他应收款",后者记入"其他应付款"。
这一会计处理方式的依据主要来自三个方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属于职工薪酬范畴,应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单位承担部分作为企业对职工的薪酬负债,体现单位对员工的社会保险责任;个人承担部分属于代扣代缴性质,形成企业对社保机构的应付款项。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明确要求,社会保险费的会计处理应当区分单位和个人的承担比例,单位部分根据受益对象计入相关成本费用,个人部分从工资中代扣。国家税务总局2024年修订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强调,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社保费应当单独核算,不得与单位应缴部分混淆。实务操作中还需注意两种情况:若企业当月缴纳当月社保(即先垫付个人部分),应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待发工资时扣回;若当月缴纳上月社保(即先扣工资再缴费),则应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过渡。这种区分确保了会计处理的时效性与配比性,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多地税务机关在2025年发布的社保费征缴指引中也重申了这一处理规范,要求企业准确区分社保费的承担主体及缴纳时点,确保会计记录与税务申报的一致性。
本题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