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08 10:29:30 0次
在国内航线中,若乘客未购买航空意外险,发生空难时航空公司依法需承担最高40万元人民币的人身伤亡赔偿责任。对于随身携带物品的损失赔偿上限为3000元,托运行李按每公斤100元计算。这一标准源自《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第三条的明确规定,且实际案例中如东航MU5735等空难事件均依此执行赔付。
航空公司作为承运人,其赔偿责任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确立的法定责任原则。该条款规定,在旅客上下机或飞行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件,航空公司必须承担无过错责任。值得注意的是,40万元仅为最低限额,近年实际赔付金额常高于此标准。例如2022年东航空难中,遇难者家属最终获得的赔偿金普遍超过法定上限,这体现了航空公司通过协商额外补偿的行业惯例。
国际航线适用《蒙特利尔公约》,赔偿标准显著提高。承运人对旅客伤亡的赔偿上限为10万特别提款权(约合人民币93万元),且旅客可举证实际损失要求更高赔偿。行李丢失的赔偿通常按每公斤20-40美元计算,单件上限达5000美元。这种差异源于国际航空运输的特殊风险属性与更高保障需求。
从风险转移机制看,航空公司自身会投保旅客法定责任险、机身险等险种,这些保险实质覆盖了乘客的赔偿金来源。因此无论乘客是否自行购险,航空公司的赔付能力均有保障。但需注意,天气原因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误或事故,航空公司可能免除赔偿责任。建议乘客仍应配置航空意外险,其500万保额仅需25元保费,可大幅提升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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