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04 16:11:31 0次
在银行体系中,公章的保管和使用权限通常由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授权人员或特定职能部门负责人行使。根据银行内部治理结构,行名章(行政印章)一般由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法人名章由财务部门管理,业务专用章则由对应业务条线主管审批使用。例如现金收付类印章需出纳人员与会计主管双人操作,联行专用章需跨部门复核人员会签。
这一权限划分的合规性基础源于三重维度:法律层面,《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对印章实施分级授权,且高级管理人员需具备3年以上金融或法律从业经验方可参与用印决策。监管层面,金融监管总局2023年发布的职能规定强调,银行需通过"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双模式确保印章使用的穿透式管理,例如电子印章需符合《2020年第19号》文规定的数字签名技术标准。实践层面,商业银行普遍依据《银行行政印章管理暂行办法》建立"专岗专责"机制,如支行行长对行政印章负领导责任,印章管理员需每日登记用印记录并同步至风控系统。
值得注意的是,用印人员资质与业务风险等级挂钩。对于高敏业务(如资金划转),银行通常要求"双人验印",即经办人需与审核岗(如会计主管)共同签章;而电子合同用印则需通过生物识别验证操作者身份。这种设计既符合《民法典》对意思表示真实性的要求,也呼应了《刑法》对伪造印章的刑事责任界定。当出现李国庆式公章争夺事件时,银行可通过预留印鉴比对、用印轨迹追溯等科技手段快速判定法律效力,这正是现行管理制度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落地实践。
本题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