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沈阳市养犬管理条例全文
2020年7月1日,经沈阳市人民政府批准,沈阳市养犬管理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旨在厘清犬只饲养体系、规范养犬人行为、保护社会公共安全和环境清洁卫生。以下是条例的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沈阳市犬只饲养管理行为,保护城市环境和公共卫生安全,加强犬只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犬只饲养与管理活动。
第三条 犬只的饲养应当遵循“健康、文明、安全、有序”的原则,加强养犬场、收容场和个人犬只的管控和规范,防范犬只伤人和侵犯他人权益的事件发生。
第二章 犬只饲养范围与管理
第四条 犬只的饲养应当遵守国家和当地规定,确保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协调。
第五条 犬只应当在指定场所饲养。未经许可不得在居民区乱养犬只以及随意携带犬只上公共交通工具和进入公共场所。
第六条 个人犬只饲养数量应当根据房屋面积、人口密度和犬只品种进行合理规划,超出规定数量需到指定场所进行寄养或者赠送他人。
第三章 犬只管理与防疫
第七条 犬只的品种、来源、饲养地点等应当进行登记,定期体检和防疫,避免犬只可能携带疾病对人畜健康造成威胁。
第八条 犬只行为应当符合社会道德和公共规则,禁止在公共场所和他人住所出现咬伤、叫声扰民等行为。
第九条 犬只携带更换必要健康证明、疫苗等信息,出现丢失、走失等行为,应当及时报警处理。
第四章 犬只救助与处置
第十条 犬只出现被遗弃、迷路、恶性咬伤等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收容和救助,先行治疗并做好芯片植入等标识饲养工作,待解决完善再进行有关处理。
第十一条 犬只有严重危及公共活动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控制和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根据行政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二条 个人和收容场、养犬场应当主动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犬只管控和救助工作等方面的执法。发现遗弃迷失或者袭击他人行为,均要及时报警并尽快协助警方处置。
第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行政法规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则依照行政相关法规和规定予以罚款、行政拘留甚至刑事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其他与本条例有关的犬只饲养管理制度和举措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沈阳市人民政府。
本条例中所述“犬只”是指狗、狼、狐等属于Canidae科的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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