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协议是由以下各方(以下简称“合伙人”)自愿达成,旨在建立宠物店合伙事业及合作规范。
第一条 合伙事业的目的和范围
本合作事业的目的为共同经营一个宠物店,并在本市或区域内开展宠物服务、宠物用品零售和宠物培训服务等业务。该宠物店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宠物摄影、寄养,团购等。
第二条 合伙人贡献
合伙人需按照合作方案,确保资金100%到位并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出资,出资金额共计人民币200万元。技术合作方需为宠物店提供技术支持,包括但不限于宠物美容、宠物培训等业务的支持。
第三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合伙人有权知道经营情况,并有权监督、审查合伙运营事业的关键事项;
2. 合伙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认真履行各自义务,共同投入精力和资源实现合伙运营事业的长期发展;
3. 合伙人应当根据合作协议约定共同经营合伙运营事业,不得单独从合伙运营事业中获取资金或者其他任何利益;
4. 合伙人应当按约定支付每年的税费;
5. 合伙人应当协同合作,规范财务管理,保证合作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合伙经营的分成和分配
1. 合伙经营的分成比例为:技术合作方出资的10%;投资方出资的90%。分成利润前需先扣除生产、经营成本后,在按照比例分成
2. 在分配每年的利润时,必须优先考虑投资方的分配权益,不得超额分配分成利润。
第五条 合伙期限及终止方式
合伙期限为10年,自开业之日起计算。在合伙期限届满之前,如果合伙人之一要求解散合伙,必须征得所有合伙人的同意,否则合伙继续进行。
如由于合伙人之间发生分歧或不可抗力因素,不再能够开展合作,应当在遵循相关法律程序和协议规定的情况下,就相关退出问题进行协商处理。
第六条 违约和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合伙人违反本合作协议规定引起的一切争议纠纷,应该进行诉讼解决,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相关法院解决。
合作方的合伙事业应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及时公示各合伙方的会议决议、财务报表等涉及合作事业的重大事项或资料及时告知合伙方,确保合伙方享有知情权。
第七条 合作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的生效条件为:
1. 所有合伙方按照约定的资金出资金额进行出资;
2. 所有合伙方签署本协议并加盖公章。
本合作协议为双方公正诚信的协议,各方应共同遵守。如有违反,应按照协议条款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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