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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养犬的管理规定,各地养犬管理规定

关于养犬的管理规定,各地养犬管理规定

导读目录:
  • 关于养犬的管理规定,各地养犬管理规定
  • 关于养犬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 海口市养犬管理规定
  • 小区养狗最新管理规定
  • 民法典关于养狗的规定
  • 长沙市养犬管理条例2021修正
  • 关于养犬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法律分析:针对养狗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海口市养犬管理规定

    《条例》规定,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大型犬指犬体高度超过50厘米或体长超过60厘米的犬只。拉拉不在禁养之列,但如果拉拉的高度和体长超过规定的范围的也会被禁养。

    小区养狗最新管理规定

    小区养狗最新管理规定如下:
    1、养犬应当遵守养犬管理规定,禁止在居民区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
    2、一般管理区可以养烈性犬和大型犬,但每户限养一只;进行圈养和拴系;出门带牵引带,成人携带;不进入重点管理区域;居住在建筑物内的居民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3、选择养犬时,主人要牢记养犬规定的内容,严格遵守养犬规定的内容,以免发生伤人犬的事件;
    4、养犬人应当为犬只办理养犬登记,并按期进行年检。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个人户籍证明;犬类免疫证明;或者房产证。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消灭、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第十四条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相关科学研究、动物疫情扑灭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为动物防疫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对因参与动物防疫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或者抚恤。第六十一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
    (二)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三)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机构包括动物医院、动物诊所以及其他提供动物诊疗服务的机构。

    民法典关于养狗的规定

    民法典生效后对于居民养狗或者城市养狗有了明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所以说,不管是在物权编还是在物业及业主管理关系上,都明确了相关管理需要接受业主监督,所以小区养狗或者居民养狗未来有法可依,律师建议各位养狗爱好者,一定要在养狗的同时,妥善处理好小区,物业,邻居之间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长沙市养犬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建设文明和谐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事机关、公安机关、应急管理机关以及动物园、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养犬管理应当遵循政府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公安、农业(畜牧)、城市管理、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财政、发改(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并保障本级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公安、城市管理、农业(畜牧)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与犬只管理相关的信息及时录入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第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养犬许可;

    (二)捕杀狂犬,处置流浪犬;

    (三)查处犬只扰民、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纵犬伤人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四)查处未经许可养犬、违法携犬出户等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农业(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犬只免疫监管,按照便民原则设置犬只免疫点;

    (二)负责犬只检疫,根据检疫申报依法对犬只出具检疫证明;

    (三)建立犬只疫情监测网络,对犬只疫情进行监测;

    (四)依法监督管理犬只诊疗、规模养殖等活动;

    (五)依法审查和监督管理犬只留检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执行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狂犬病等疾病的预防知识宣传;

    (二)监测人患狂犬病等疫情;

    (三)做好狂犬病病毒暴露者的预防接种及诊治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处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养犬行为;

    (二)查处违法占道进行犬只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指导和监督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设置犬只禁入标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乡镇(街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狂犬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劝阻,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居民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可以就本区域内养犬有关事项制定公约,并组织实施。

    居民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参与养犬管理、培训服务和宣传教育等工作。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违法养犬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并可以通过市民服务热线或者相关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相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投诉人。第二章 免疫与许可第十二条 本市养犬按照禁止养犬区、严格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管理制度。

    禁止养犬区是指机关办公区、医院、幼儿园、学校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及单位集体宿舍区等区域。

    严格管理区是指本市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所辖街道办事处管辖的区域,以及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

    一般管理区是指禁止养犬区和严格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第十三条 禁止养犬区内不得饲养、繁殖、经营任何犬只。

    严格管理区内不得饲养、繁殖、经营危险犬只。严格管理区内实行养犬许可制度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

    一般管理区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第十四条 严格管理区内饲养普通犬只的,每户限养一只。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扶助犬除外。第十五条 养犬人应当将犬只送农业(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设置的犬只免疫点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初生幼犬三月龄时进行狂犬病疫苗初次免疫,十二月龄时进行第二次免疫,以后每隔十二个月免疫一次。

    相关部门应当将犬只免疫情况录入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

    以上信息是关于《关于养犬的管理规定,各地养犬管理规定》的内容,更多宠物知识敬请关注:酷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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