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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可以养的大型犬,合肥禁养哪39种犬

合肥可以养的大型犬,合肥禁养哪39种犬

导读目录:
  • 合肥可以养的大型犬,合肥禁养哪39种犬
  • 合肥庐阳工业园区可以养德国牧羊犬吗
  • 合肥什么狗狗最受欢迎民意调查第一回合…
  • 楼房养大型犬的话可以吗
  • 合肥能不能养大白熊古牧呢
  • 合肥市限制养犬条例
  • 合肥庐阳工业园区可以养德国牧羊犬吗

    不可以。合肥市禁养犬名录里面包括德国牧羊犬,所以合肥庐阳工业园区是不可以养德国牧羊犬的。

    合肥什么狗狗最受欢迎民意调查第一回合…

    突然想到调查下 哪种狗狗现在比较受欢迎…… 我自己先选一下!当然是自家的小哈了!!!~~~~偶滴萨摩。::34:: 还是小哈 人汽好!! 小雪。。。 板凳。。。。。。::32:: 我爱金毛 其他是什么撒

    楼房养大型犬的话可以吗

    可以啊,我家住4楼,一直养的是苏牧。其实还好啦,大型犬性格比小型犬稳定,主要是要处好邻里关系问题。如果从小养起的话,楼道里的邻居基本上是不怎么害怕的,都知道我家狗狗很乖,连楼下2岁的小朋友都要牵着绳子溜她玩。如果碰到比较计较的邻居,就牵好避开喽。如果您对我的回复满意,请给个好评,谢谢

    合肥能不能养大白熊古牧呢

    可以,但是现在规定是二环以外可以养大型犬,但是市区也可以,只要别被查,而且一定要栓链子就可以

    合肥市限制养犬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及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本市限制养犬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市限制养犬区为东市区、中市区、西市区、郊区二环路以内区域、大蜀山游览区、骆岗机场、开发区建成区。第四条 市公安部门是本市限制养犬工作的主管部门。市畜牧、工商、市容、卫生等部门应依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工作。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做好辖区内犬类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限制养犬区内每户只准饲养一只小型观赏犬,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烈性犬、大型犬和小型观赏犬的分类,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告。第六条 限制养犬区内个人申请饲养小型观赏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暂住户口;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独户居住。第七条 限制养犬区内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未经核准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第八条 限制养犬区内个人饲养小型观赏犬,科研单位饲养科研实验用犬,演出团体饲养表演道具用犬,重点防护单位饲养护卫犬,盲人饲养导盲犬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饲养助残犬,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到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犬类健康检查、免疫注射,凭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犬类免疫证》,到市公安部门登记,领取《犬类准养证》和犬牌。
    部队、公安等部门饲养的特种犬,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实行养犬年度审验注册制度。犬主凭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当年犬类健康检查和免疫注射证明到市公安部门办理年度审验注册。第十条 经核准养犬的个人必须按规定缴纳登记费和年度审验注册费。收费标准由合肥市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制订。
    第八条所列的单位和个人饲养的科研实验用犬、表演道具用犬、护卫犬、导盲犬和助残犬,免收登记费和年度审验注册费。第十一条 市公安部门收取的犬类登记费和年度审验注册费全额上交市财政,用于社会公益事业。限制养犬工作所需费用由市财政拨付。第十二条 外来人员携小型观赏犬进入本市限制养犬区,应当按规定携带当地公安部门核发的犬类准养证或当地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犬类健康检查和免疫注射证明。进入本市暂住的,须按规定到市公安部门办理犬类准养证。
    外来人员不得携烈性犬、大型犬进入本市限制养犬区。第十三条 经登记注册的犬,因出售、赠予、更新、走失或死亡的,购犬人、受赠人、养犬人应当在30日内到公安部门办理过户、审验注册或注销手续。第十四条 禁止在限制养犬区内从事经营性犬类养殖。第十五条 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定期到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等疫苗;
    (二)养犬不得危害公共利益,不得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
    (三)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和商场、饭店、浴池、体育场、歌舞厅等公共场所;
    (四)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五)携小型观赏犬出户时,犬须挂犬牌、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
    (六)负责立即清除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第十六条 开办为犬类服务的商店、医院(诊所)及犬类交易市场,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犬只交易必须持《犬类准养证》方可进入犬类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第十七条 犬只伤害他人时,养犬人或管理人应当立即将受害者送至当地卫生防疫站或医院进行诊治和防疫,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十八条 单位或个人发现饲养的犬只出现狂犬症状时,应当立即进行捕杀,并向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未按规定自行捕杀的,由公安部门强行捕杀。狂犬尸体必须到指定地点焚烧,所需费用由犬主承担。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对发现狂犬的区域进行疫情调查和疫区处理。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限制养犬区内从事经营性犬类养殖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养烈性犬或大型犬,或者携带烈性犬、大型犬进入本市限制养犬区的,由公安部门没收其犬,并对犬主处以每条犬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登记擅自饲养小型观赏犬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登记,拒不登记的没收其犬,并对犬主处以每条犬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外来人员携小型观赏犬进入本市限制养犬区,无犬类准养证或犬类健康检查和免疫注射证明的,由公安部门责令犬主携犬到本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犬类健康检查和免疫注射。进入本市暂住的,须按第八条规定到市公安部门登记,领取《犬类准养证》。拒不办理的,由公安部门没收其犬,并对犬主处以每条犬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逾期不进行犬类准养证年度注册审验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年度审验注册手续,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对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吊销犬类准养证件;对无人看管的犬只,由公安机关予以收容;
    (八)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对犬主和公共场所管理人员分别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吊销犬类准养证件;
    (九)携犬人对犬在户外排泄粪便未及时清除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擅自开办为养犬服务的专营商店、医院(诊所)、犬类交易市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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