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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办理犬舍怎么办,农村犬舍需要手续

在农村办理犬舍怎么办,农村犬舍需要手续

由畜牧兽医机构向申请养犬人或者申请养犬单位发放《犬类免疫证》,(四) 申请养犬人或者申请养犬单位持《犬类免疫证》到居住地或者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交纳登记费,(四) 申请养犬单位持《犬类免疫证》和犬的彩色照片到市公安局办理犬类伤害他人责任保险,办犬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导读目录:
  • 在农村办理犬舍怎么办,农村犬舍需要手续
  • 我想开一个狗舍要办哪些证及家里要准备些什么哦
  • 农村办狗场需要什么手续
  • 建立犬舍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 开犬舍需要什么办什么证
  • 申请建立养狗点
  • 我想开一个狗舍要办哪些证及家里要准备些什么哦

    开办宠物狗养殖基地,就跟犬类养殖场需要办理的证件基本一致的。需开两项行政许可。

    1、由当地农委(农业局、畜牧局)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当地工商局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

    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需要提交的材料有“申请书、厂址地理位置图和厂区布局图、制度文本、设施设备清单等”,详细内容可以参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其他所需材料可以咨询点当地农委(农业局、畜牧局)。

    养殖场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是必须首先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具体咨询当地工商局或工商所。而根据《畜牧法》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其中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可向县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来源: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农村办狗场需要什么手续

    不用手续,我认识两个都没办,不过跟宠物店有点挂钩,记得不要经常吵到邻居,关起来不要伤害到人就可以

    建立犬舍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1. 确定你的狗场规模,要养多少条狗。租多少亩地。
      大概要多少资金。
    2. 在办理营业执照之前,需要办理《犬类养殖许可证》.
    3. 投入的资金要看你要买多少狗。是买成品还是小狗崽
    4. 人员的选择。
      首先最好选择有养狗经验的人,狗场至少要有名懂医疗的,平时狗狗的小病会治,狗的交配要懂,会给狗接生,其次要有一个饲养人员,伙食搭配很重要,并且你还要有狗狗的销路以及狗狗血统不能近亲繁殖等等。
    5. 如果您想经营,请根据本地的气候以及地方环境养殖,养殖狗狗最好在车少人少天然一些的地方,你还要想,狗狗粪便等等一系列烦琐事情,做什么事情时有个思路最好了,希望能帮助到您,望采纳

    开犬舍需要什么办什么证

    您好,我想开犬舍,想问问您开犬舍需要提供的证件都有什么?需要办理的证件有哪些?我住城里,想在村里租个院弄犬舍,这种情况能办吗?除正常的工商手续以外,还需要办理卫生检疫合格证。去当地政府问问除正常的工商手续以外,还需要办理卫生检疫合格证。

    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申请建立养狗点

    1、申请书(当地派出所加盖公章)
    2、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3、上级单位的任命书或聘请书
    4、场所方位图、平面图、周围环境照片(大门、犬舍、屠宰间)
    5、场所使用证明(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及房屋安全证明
    6、与相邻50米内单位的协议或相邻单位出具的证明
    7、安全防范措施
    8、单位主要从业人员情况、学历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
    9、工商部门《企业名称予以登记》的证明文件
    10、市畜牧兽医部门核发的《畜牧兽医卫生合格证》
    说明:
    1、以上材料均需打印,标准十六开纸,一式两份。
    2、申报材料齐全后,上报分局限养办,填写《北京市犬类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北京市养犬审批、登记、年度注册手续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限养区居民饲养小型观赏犬申请登记程序:
    (一) 申请养犬人持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填写《申请养犬登记表》。
    (二) 公安派出所收到《申请养犬登记表》7 日内,征求居民(家属) 委员会的意见,报公安分、县局审核批准,公安分、县局在收到申请后10日内作出准养或者不准养犬的决定。
    (三) 公安分、县局批准养犬的,由公安派出所向申请养犬人发放《购犬许可证》。申请养犬人持《购犬许可证》购犬或者接受赠犬。
    (四) 申请养犬人购犬或者接受赠犬后,携犬到畜牧兽医机构,由畜牧兽医机构对犬进行健康检查、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对经检查合格的,由畜牧兽医机构向申请养犬人发放《犬类免疫证》。
    (五) 申请养犬人持《犬类免疫证》、购犬发票或者接受赠犬的公证书,犬的彩色照片,携犬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审验,领取《准许养犬登记通知书》。
    (六) 申请养犬人持《准许养犬登记通知书》和犬的彩色照片到公安分、县局办理犬类伤害他人责任保险,交纳登记费,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第三条 重点限养区单位因工作特殊需要养犬申请登记程序:
    (一) 申请养犬的单位持养犬申请报告,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填写《申请养犬登记表》,由公安派出所报公安分、县局审核同意后,报市公安局审批。市公安局在收到申请后10日内作出准养或者不准养犬的决定。
    (二) 市公安局批准养犬的,由公安分、县局向申请养犬单位发放《购犬许可证》。申请养犬单位持《购犬许可证》购犬或者接受赠犬。
    (三) 申请养犬单位购犬或者接受赠犬后携犬到畜牧兽医机构,由畜牧兽医机构对犬进行健康检查,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对经检查合格的,由畜牧兽医机构向申请养犬单位发放《犬类免疫证》。
    (四) 申请养犬单位持《犬类免疫证》和犬的彩色照片到市公安局办理犬类伤害他人责任保险,交纳登记费,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军犬、警犬、科研实验用犬、医疗卫生用犬免收登记费、年度注册费。
    第四条 一般限养区养犬申请登记程序:
    (一) 申请养犬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申请养犬单位持养犬申请报告,到居住地或者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填写《申请养犬登记表》。
    (二) 公安派出所收到《申请养犬登记表》7日内签署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后10日内作出准养或者不准养犬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养犬人或者申请养犬单位。
    (三) 申请养犬人或者申请养犬单位接到准许养犬的通知后,携犬到畜牧兽医机构,由畜牧兽医机构对犬进行健康检查,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对经检查合格的,由畜牧兽医机构向申请养犬人或者申请养犬单位发放《犬类免疫证》。
    (四) 申请养犬人或者申请养犬单位持《犬类免疫证》到居住地或者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交纳登记费,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第五条 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国人养犬,持护照向北京市公安局外国人管理出入境管理处提出申请,市公安局在收到申请后10日内作出准养或者不准养犬的决定。经批准养犬的,参照本办法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检疫、交费、登记手续。
    第六条 重点限养区内养犬人因住址变化需变更养犬饲养地的,应当持《养犬许可证》、《犬类免疫证》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填写《养犬饲养地变更登记表》。公安派出所在7日内征求迁入地居民(家属) 委会员的意见,报公安分、县局审核批准后,变更《养犬许可证》。
    第七条 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犬类,未经市公安局批准不得擅自变更饲养场所。
    第八条 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领取《购犬许可证》后一个月内,办理购犬、免疫、登记手续。
    第九条 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为《养犬许可证》年度注册时间。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逾期不办理年度注册的,《养犬许可证》失效。年度注册的程序如下:
    (一) 养犬人应在年度注册时间内携犬到畜牧兽医机构进行犬的健康检查,经检查合格,领取当年度的《犬类免疫证》。
    (二) 重点限养区内的养犬人持《养犬许可证》和《犬类免疫证》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审验,填写《年度检验登记表》,持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同意注册的通知,到公安分、县局办理当年犬类伤害他人责任保险,交纳年度注册费,办理年度注册手续。
    (三) 重点限养区内养犬的单位持《养犬许可证》和《犬类免疫证》,到市公安局办理当年犬类伤害他人责任保险,交纳年度注册费,办理年度注册手续。
    (四) 一般限养区内的养犬人和养犬单位持《养犬许可证》和《犬类免疫证》,到居住地或者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交纳年度注册费,办理年度注册手续。
    (五) 养犬的外国人持《养犬许可证》和《犬类免疫证》到市公安局外国人管理出入境管理处办理犬类伤害他人责任保险,交纳年度注册费,办理年度注册手续。
    第十条 经批准饲养的小型观赏犬,实行一犬一牌一链。犬牌系带在犬的颈部。携小型观赏犬出户时,携犬人必须随身携带《养犬许可证》以备查验。
    第十一条 经批准饲养的犬死亡、丢失,需重新养犬的,必须重新申请《养犬许可证》,不得以原有的《养犬许可证》饲养新犬。
    第十二条 经批准饲养的犬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30日内将幼犬送犬类留检所或者自行处理。
    第十三条 养犬人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公安机关没收所养犬、吊销《养犬许可证》的,三年内不准重新申请养犬。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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