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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最新养犬规定,大连市内可以养的犬

大连最新养犬规定,大连市内可以养的犬

导读目录:
  • 大连最新养犬规定,大连市内可以养的犬
  • 2021年养狗新规
  • 宁波市限制养犬有何规定
  • 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有什么
  • 海口市养犬管理规定
  • 城市养犬的规定有哪些养藏獒可以吗
  • 2021年养狗新规

    2021年养狗新规需要有固定住所还要独户居住,对狗狗已经接种疫苗才可以养狗。
    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合法身份证明;
    2、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4、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
    有关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1、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负责犬类的免疫、检疫和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2、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负责对街面流动无照售犬行为和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4、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人诊治的管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养犬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畜牧兽医、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全面负责养犬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养犬登记和年检,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

    宁波市限制养犬有何规定

    本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为限制养犬地区(以下简称限养区)。江北区甬江街道以外的农村地区和限养区内农民聚居的自然村暂不列入限制养犬范围,具体区域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各县(市)、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的限制养犬地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有什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保障公民的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市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禁限结合的原则。第四条杭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是犬类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犬类的饲养、诊疗等许可证的审批、核发,违章养犬的处理和狂犬、野犬的捕杀。公安部门负责烈性犬、大型犬饲养的初审工作,处理犬类管理中的治安事件。?农业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犬只的防疫、检疫,犬类免疫证的核发,狂犬病等犬类疫情的监测,以及犬类诊疗所的监管工作。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供应、接种,狂犬病人的诊治以及监测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类经营活动的管理。第五条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干部、职工、居民、村民和学生中开展宣传教育,自觉遵守本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限制养犬工作。?对非法养犬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犬类主管部门举报。第六条市区的城区为重点限制养犬地区(简称重点限养区),市区的农村为一般限制养犬地区(简称一般限养区)。?重点限养区与一般限养区的具体划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第七条严格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第八条重点限养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禁止从事犬类的养殖、销售活动。?重点安全保卫单位或科研单位因护卫、科研需要确需养犬的,须凭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同意后,报犬类主管部门批准。?有本市常住或暂住户口、独户居室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在重点限养区内需要饲养小型观赏犬的,在一般限养区内需要养犬的,须凭居(村)委会证明材料,并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犬类主管部门批准。?在本市居住的境外人员需要饲养小型观赏犬的,应向犬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犬类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从境外携带犬只进入本市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许可饲养的小型观赏犬的品种和大小,由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经批准个人养犬的户只准养一只。第九条犬类主管部门应自接到养犬申请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养犬许可证》和犬牌。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申请人购犬后,应携犬到农业部门接受验审、进行免疫接种,并领取《犬类免疫证》。?《养犬许可证》每年注册1次。养犬者在注册时应当出示《养犬许可证》和《犬类免疫证》。《养犬许可证》注册时间、地点及要求由犬类主管部门予以公告。第十条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缴纳管理服务费。管理服务费必须专款专用。?重点限养区内每只犬第一年为1000元,以后每年度为500元;一般限制区内每只犬为600元,以后每年度为300元。?一般限养区内若有犬只转移到重点限养区购养的,应当符合重点限养区的养犬条件,自转移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补交管理服务费差额。?第十一条准许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事项:?(一)根据犬类主管部门的通告或书面通知,按期携带牌证和犬只到指定地点接受验审、免疫接种;(二)在准养犬颈部系挂由犬类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犬牌;(三)小型观赏犬在允许出户时间内,必须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大型犬必须圈(栓)养,不得出户;(四)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车站、航空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五)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小型出租车除外);(六)允许携带小型观赏犬出户的时间为19时至次日7时。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立即予以清除;(七)养犬不得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八)犬只宰杀、死亡、失踪的,应当向犬类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九)不得私自繁衍犬只。第十二条从事犬类养殖、销售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并报犬类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开办犬类诊疗所的,应当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报犬类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销售的犬只,必须具有有效的狂犬病等疾病的检疫、免疫证明。?从外地引进的犬只,须有当地有效的检疫、免疫证明,方可销售。?第十四条重点限养区内不得设置犬类养殖场。?一般限养区内经批准开办的犬类养殖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二)与居民居住点距离在500米以上;?(三)场舍结构牢固,外墙高度在3米以上;?(四)具备冲洗、消毒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五)配备一定数量的、具有助理兽医师以上职称的兽医人员。第十五条开办犬类诊疗所,必须远离公共场所和居民聚居区,拥有一定的场地,具有兽医师以上职称并有从业许可证的兽医人员和必要的诊疗设施。第十六条犬只伤人或致人患病的,养犬人应当将被伤者送至卫生防疫部门诊治,依法负担全部医疗费用和赔偿损失,并由犬类主管部门捕杀或没收其犬只,吊销《养犬许可证》,对养犬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养犬的,由犬类主管部门没收或者捕杀犬只,对单位养犬的,处以5000元以上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养犬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犬类主管部门暂扣犬只,对养犬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许可证》;?(一)携犬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二)违反规定携犬出户的;?(三)养犬侵扰他人正常生活经教育不改的;?(四)不按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的;?(五)不按期注册验审,或者私自繁衍犬只的;?(六)不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七)重点限养区内,养犬人对犬在户外排泄粪便未及时清除的。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从事犬类养殖、销售、诊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业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条拒绝、阻挠犬类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对遗弃、走失和被没收的犬只,由市犬类主管部门统一处理。第二十二条犬类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军人、武警和公安部门公务用军犬、警犬以及动物园饲养的犬只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各县(市)的犬类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海口市养犬管理规定

    《条例》规定,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大型犬指犬体高度超过50厘米或体长超过60厘米的犬只。拉拉不在禁养之列,但如果拉拉的高度和体长超过规定的范围的也会被禁养。

    城市养犬的规定有哪些养藏獒可以吗

    南京市城市、郊区城镇养犬管理暂行规定(央视国际2006年10月27日17:42来源:)(1994年6月14日宁政发〔1994〕64号)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农牧渔业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南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城区、郊区城镇养犬管理,严格预防和控制狂犬病,保持市容整洁,维护社会秩序,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城区、郊区城镇以及设在城区、郊区城镇以外区域的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公园、风景游览区、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公共浴室、理发店、影剧院、歌舞厅、体育馆、游泳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禁止养犬。第三条驻宁部队、公安机关、科研单位和重要物资仓库等确因侦查、警卫、科研任务需要养犬的,须经市公安局审核批准。第四条禁养区外的个体养犬专业户、犬类养殖场、犬类交易市场,须先报经市公安局批准,领取《犬类养殖许可证》和《兽医卫生合格证》,再凭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犬类养殖经营活动。第五条符合第三条规定养犬的,须办理下列手续:(一)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填写《养犬申请表》,经区公安分局审核报市公安局批准,发给《准养证》;(二)持《准养证》,携犬至畜牧兽医站注射狂犬疫苗,领取《犬类免疫证》;(三)持《犬类免疫证》,至市公安局领取《犬类饲养证》和犬牌。申领、更换《犬类饲养证》和犬牌,按规定缴纳管理费;申领、更换《犬类免疫证》,按规定缴纳注射费。第六条区公安机关对准养犬每年进行一次审验,收取审验费50元。市、区畜牧防疫部门对准养犬每年注射一次狂犬疫苗。第七条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必须将准养犬颈部系挂犬牌,除领证、检疫、免疫接种、诊疗外,禁止携带犬类进入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并保证准养犬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不准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得影响公共卫生。因违反前款条件,犬被群众捕杀的,责任自负。养犬伤人,养犬单位或犬主应负担伤者的全部医疗费及其他损失费用,并由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者治安处罚。第八条凡具备《犬类免疫证》和《犬类饲养证》的活犬,准许到市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禁养区外市场上交易,销售者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纳税并缴纳工商行政管理费。禁止场外交易。第九条本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新闻单位不准举办南京狗展、评选南京名犬等展览宣传活动。第十条有下列行为的,分别予以处罚:(一)违反第二条规定养犬的,处以100元罚款,并没收犬只;(二)不按规定养犬或携犬进入闹市区和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并吊销《犬类饲养证》或《犬类养殖许可证》;(三)不按期注射狂犬疫苗和年度审验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犬类饲养证》或《犬类养殖许可证》;(四)未经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开办犬类养殖场(中心)、犬类市场,或者养犬出售牟利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一条对城市居民擅自饲养的各种犬,一律视为野犬,由公安部门牵头组织,市容、畜牧防疫、卫生、街道办事处等部门配合集中进行捕杀。第十二条拒绝、阻挠犬类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五县县城和建制镇参照上述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南京市公安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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