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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狗咬死小偷判决书-成都狗咬死小偷判决书图片

成都狗咬死小偷判决书-成都狗咬死小偷判决书图片

本文是以判决书形式呈现的成都狗咬死小偷案件,涉及狗的主人、被咬匪徒及当事人,旨在从法律角度分析该案件,以引起公众对于狗咬人事件的重视和警惕,同时呼吁狗主人应当对其宠物负责,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人民法院判决书

被告人:某某某,男,1980年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

公诉机关: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某因涉嫌偷窃罪,在2019年XX月XX日入室盗窃被狗咬死,事发地点:成都市XX小区。现被起诉犯罪嫌疑,由本院依法审理,于XX年XX月XX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出席人员如下: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人民陪审员:XXX

书记员:XXX

被告人某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公诉机关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X出庭支持公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2019年XX月XX日,被告人某某某潜入成都市XX小区一户住宅,盗窃现金和贵重物品,当某某某要潜逃离开现场时,突然遭到当家狗的猛烈攻击,致其当场死亡。经现场勘查和尸体检验,被告人某某某身上发现钩子和撬棒等窃取工具,证明了其存心盗窃的罪行。

根据现场勘查、证人证言和法医鉴定,被告人某某某的死亡原因为被狗咬伤致急性失血性休克,符合上述案件事实。

指控及辩护意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某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窃,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盗窃罪惩处其。

被告人某某某认为,自己当天没有偷盗任何物品,突然开始被一只疯狗攻击,无法自卫,才导致了被其所害。其辩护人主要表示认为,某某某并非心怀不轨,而是眼看凶猛的狗咆哮过来,不得不自卫,因此其行为并不构成盗窃罪,请求本院追认其正当防卫。

法律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盗窃罪是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某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盗窃私人财物,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某某某的辩护人提出了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卫自己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而进行的防御行为。但本案中,当家狗并未对某某某产生攻击迹象,某某某的行为却触犯了盗窃罪,因此其所进行的自卫行为并无法被认为是正当防卫,在法律上不能得到认可。

判决结果

根据被告人某某某犯有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本院对其进行了审理和认定,被告人某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予以惩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X元。

本案判决如下:

被告人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X元。

裁判长意见

本案中,被告人某某某因盗窃罪被上法庭,案情已经明朗。对于狗主人来说,应当对狗的管教负起责任,并在公共场所保持狗的安全,防止狗咬人事故的发生。

同时,公众也应当加强对于狗咬人事件的重视,保持警惕。任何人都不应当利用自己的行为,引发他人或者动物的攻击,这也可以从成都狗咬死小偷案件中得到启示。

维护公民的人身安全权、财产权和生命权,是我们法律的责任与义务。本案中,我们希望对于当事人及社会公众起到警示和教育的作用,以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定,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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