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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禁养犬名单,南昌市养犬管理条例禁养

南昌市禁养犬名单,南昌市养犬管理条例禁养

导读目录:
  • 南昌市禁养犬名单,南昌市养犬管理条例禁养
  • 南昌可以养秋田犬吗
  • 南昌市养犬管理有哪些条例
  • 南昌市限制养犬区域是哪些区域
  • 南昌可以养伯恩山吗
  • 南昌市养犬管理办法
  • 南昌可以养秋田犬吗

    不可以。
    在禁养名单内,南昌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兽医部门确定了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销售、繁殖和个人禁止饲养的危险犬的标准及品种,除公布的36个品种以外,由公安机关、畜牧兽医部门认定的体高(肩高)超过71cm以上的成年犬只和其他烈性犬只也在禁止名单之列。

    南昌市养犬管理有哪些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江西省犬类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犬类的饲养、经营、表演、诊疗服务等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工作的协调联动机制,为养犬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装备和场所。第四条市公安机关是本市养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市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犬类防疫工作,对犬类进行预防接种、登记和发放犬类免疫证、牌,对狂犬病进行疫情监测。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因养犬而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和狂犬病人的诊治。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管理工作。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经常开展犬类管理宣传教育,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或者向有关部门举报,并有权了解对举报的查处结果。有关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监督电话,接受举报和监督。第六条本市下列区域为限制养犬范围:(一)高新大道、高新南大道、昌南大道、沿江南大道、沿江中大道、沿江北大道、富大有路围合的区域;(二)赣江北大道、赣江中大道、赣江南大道、祥云大道、昌樟高速公路、昌九高速公路、双港东大街、双港南路围合的区域。各县和湾里区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划定并公布限制养犬范围。第七条在限制养犬范围内,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第八条在限制养犬范围内,有关单位确因警卫、科研、军警工作需要,经过批准可以养犬;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村)民,经过批准,每户可以饲养一只宠物犬:(一)有本市常住户口;(二)单户居住;(三)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宠物犬的范围在省有关部门公布前,由市公安机关和市畜牧兽医部门联合公布。第九条在限制养犬范围内,有关单位、居(村)民符合第八条规定的条件需要养犬的,应当向县、区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其中,居(村)民在提出申请前,应当先征得居(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日起20日内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犬类准养证、牌,每犬一证一牌;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本办法施行前,在限制养犬范围内已经养犬的单位和居(村)民,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按照前款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条养犬人应当每年携犬到畜牧兽医部门进行检疫,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领取犬类免疫证、牌。畜牧兽医部门收取疫苗注射费应当遵守省价格、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对已免疫的犬只进行登记。第十一条犬类准养证、牌和犬类免疫证、牌毁损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禁止转借、冒用、涂改、伪造和买卖犬类准养证、牌和犬类免疫证、牌。犬类准养证、牌和犬类免疫证、牌在省有关部门统一制作前,由市公安机关和市畜牧兽医部门分别制作。第十二条养犬人变更住址的,应当向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犬类准养证变更手续。犬转让给他人的,养犬人应当向原批准机关办理犬类准养证注销手续,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领犬类准养证。犬死亡、失踪或者被宰杀的,养犬人应当向原批准机关办理犬类准养证注销手续。第十三条经批准饲养的犬产幼犬的,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60日内除保留一只犬外,对其余犬只进行妥善处理。第十四条有关单位经批准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应当圈养或者栓养,并有专人管理。除军犬、警犬执行任务外,严禁携带大型犬、烈性犬进入公共场所。第十五条外来人员携宠物犬进入本市限制养犬范围,应当持有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犬类检疫和免疫证明。无犬类检疫和免疫证明的,携犬人应当携犬到当地畜牧兽医部门进行检疫、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后,领取犬类免疫证、牌。第十六条马戏团等演出团体携带犬类到本市演出,应当携带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犬类检疫和免疫证明,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第十七条养犬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携犬出户时,应当携带犬类准养证和犬类免疫证,或者给犬挂犬类准养牌和犬类免疫牌,束犬链,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二)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儿童活动场所和公园、广场、商业步行街、商店、医院、饭店、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展览馆、歌舞厅、影剧院等公共场所;(三)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坐在后排,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四)携犬乘坐电梯,应当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五)大型犬、烈性犬因免疫、诊疗等需要出户的,应当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为犬戴嘴套、束犬链;(六)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七)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第十八条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对伤人犬应当及时送交畜牧兽医部门检查,系狂犬的,应当依法采取扑灭措施,并进行无害化处理。第十九条经营宠物犬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不得流动销售;(二)经营场所不得设置在交通主干道的沿街店面以及闹市区;(三)经营的犬只应当笼养;(四)经营的犬只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检疫、免疫证明;(五)经营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消毒等卫生要求。第二十条限制养犬范围内禁止从事犬类养殖业。第二十一条从事犬类诊疗活动,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取得畜牧兽医部门发放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第二十二条为犬类服务的商店不得同时销售人用食品,并用醒目清晰的文字和图形标志明示兽用。销售人用食品的商店不得同时销售非罐装兽用食品。销售罐装兽用食品的,应当分设专柜。第二十三条市公安机关设立犬类留检所,负责收容、处理弃养、走失、流浪和违章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留养。犬类留检所收容的犬,可以按规定被认领、领养;对无人认领、领养的,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对病死犬,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在限制养犬范围内,无犬类准养证、牌养犬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符合养犬条件的,限期办理审批手续;不符合养犬条件的,限期自行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由公安机关强制处理;(二)不按规定携犬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的,由畜牧兽医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的,对单位处以每犬1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每犬50元罚款;(三)转借、冒用、涂改、伪造和买卖犬类准养证、牌和犬类免疫证、牌的,证件无效,由公安、畜牧兽医部门处以每证或者每牌100元罚款;(四)违反规定携带大型犬、烈性犬进入公共场所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每犬1000元,对个人处以每犬200元的罚款;(五)违反规定携犬出户、或者饲养的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六)携犬人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不及时清除,污染公共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以每处50元罚款;(七)违反规定经营宠物犬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八)在限制养犬范围内从事犬类养殖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在限制养犬范围内,经过批准养犬的,养犬人应当在每年4月底以前向发证机关缴纳管理费。每只犬第一年为500元,以后每年度为300元;盲人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养扶助犬,以及有关单位养军警用犬、科研用犬,免收管理费;养绝育犬或者生活困难的鳏寡老人养犬,减半收取管理费。收取的养犬管理费应当全部上缴财政专户,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南昌市限制养犬区域是哪些区域

    南昌下列区域为限制养犬范围:(一)高新大道、高新南大道、昌南大道、沿江南大道、沿江中大道、沿江北大道、富大有路围合的区域;(二)赣江北大道、赣江中大道、赣江南大道、祥云大道、昌樟高速公路、昌九高速公路、双港东大街、双港南路围合的区域。在限制养犬范围内,禁止饲养以下犬种:德国杜宾犬、圣伯纳犬、大丹犬、大白熊、伯恩山犬、罗威纳犬、拳师犬、日本土佐犬、波音达犬、威玛烈犬、雪达犬、阿富汗烈犬、寻血猎犬、爱尔兰猎狼犬、沙克犬、灵缇犬、苏俄牧羊犬、巴仙吉犬、澳洲牧羊犬、比利时牧羊犬、苏格兰牧羊犬、德国牧羊犬、古典英国牧羊犬、斗牛犬、秋田犬、纽芬兰犬、雪橇犬、贝林登梗、边境梗(伯德梗)、牛头梗、凯丽蓝梗、中亚牧羊犬(苏俄猎狼)、阿根廷杜高犬、俄罗斯高加索、斯塔福、川东犬、意大利纽伯利顿、中华田园犬(俗称:土狗)、阿根廷犬、埃什特勒拉山地犬、大篮加斯科涅猎犬、大髯犬、多波曼犬、法国波尔多犬、法国狼犬、捷克福斯克犬、罗德西亚背脊犬、马雷马犬、马士提夫犬、威马夫犬、西班牙加纳利犬、斯皮诺犬、兰西尔犬、比利猎犬。所有种类的獒犬及成年体高超过45厘米(肩高)或体长超过80厘米的犬和其它烈性犬。

    南昌可以养伯恩山吗

    是不可以养的。
    南昌市规定,在限养区域内,有54种犬禁止饲养,包括德国杜宾犬、圣伯纳犬、大丹犬、大白熊、伯恩山犬、罗威纳犬、拳师犬、日本土佐犬等犬类,所有种类的獒犬及成年体高超过45厘米或体长超过80厘米的犬和其它烈性犬。
    伯恩山属于大型犬,三色、长腿。坚定而和谐,很聪明、结实且灵活,在山区足以胜任象拖曳或驱赶畜群这样的工作,这也是这一品种的起源。公狗显得雄壮、母狗则显得柔和。原产地在欧洲,历史上曾经是牧羊人的最佳帮手,时过境迁,现在又成为受人喜爱的玩赏犬。初期在瑞士伯恩地区是以拉货,乳酪制造,织布店拉车而逐渐发展起来的品种。

    南昌市养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犬类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江西省犬类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犬类的饲养、经营、表演、诊疗服务等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公安机关是本市养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市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犬类防疫工作,对犬类进行预防接种、登记和发放犬类免疫证、牌,对狂犬病进行疫情监测。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因养犬而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和狂犬病人的诊治。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区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管理工作。第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经常开展犬类管理宣传教育,配合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或者向有关部门举报,并有权了解对举报的查处结果。有关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监督电话,接受举报和监督。第五条 本市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和青山湖区(扬子洲乡除外)以及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谷滩新区为限制养犬范围。各县和湾里区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划定并公布限制养犬范围。第六条 在限制养犬范围内,禁止饲养大型犬、烈性犬。有关单位确因警卫、科研、军警工作需要的,经过批准可以饲养。第七条 在限制养犬范围内,居民符合下列条件的,每户可以饲养一只宠物犬: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
    (二)单户居住。宠物犬的范围由市公安机关和市畜牧兽医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在限制养犬范围内,有关单位、居民需要养犬的,应当通过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向县、区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犬类准养证、牌,每犬一证一牌;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本办法施行前,在限制养犬范围内已经养犬的单位和居民,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按照前款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九条 养犬人取得犬类准养证后30日内,应当携犬到畜牧兽医部门进行检疫,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领取犬类免疫证、牌。第十条 每年4月底以前,养犬人应当向发证机关办理犬类准养证、牌和犬类免疫证、牌的换证手续。犬类准养证、牌和犬类免疫证、牌毁损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禁止转借、冒用、涂改、伪造和买卖犬类准养证、牌和犬类免疫证、牌。犬类准养证、牌由市公安机关统一制作;犬类免疫证、牌由市畜牧兽医部门统一制作。第十一条 养犬人变更住址的,应当向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犬类准养证变更手续。犬转让给他人的,养犬人应当向原批准机关办理犬类准养证注销手续,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领犬类准养证。犬死亡、失踪或者被宰杀的,养犬人应当向原批准机关办理犬类准养证注销手续。第十二条 经批准饲养的犬产幼犬的,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60日内除保留一只犬外,对其余犬只进行妥善处理。第十三条 有关单位经批准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应当圈养或者栓养,并有专人管理。除军犬、警犬执行任务外,严禁携带大型犬、烈性犬进入公共场所。第十四条 外来人员携宠物犬进入本市限制养犬范围,应当持有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犬类检疫和免疫证明。无犬类检疫和免疫证明的,携犬人应当携犬到当地畜牧兽医部门进行检疫、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后,领取犬类免疫证、牌。第十五条 马戏团等演出团体携带犬类到本市演出,应当携带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犬类检疫和免疫证明,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第十六条 养犬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携犬出户时,应当携带犬类准养证和犬类免疫证,或者给犬挂犬类准养牌和犬类免疫牌、束犬链,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二)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儿童活动场所和公园、广场、商店、医院、饭店、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展览馆、歌舞厅、影剧院等公共场所;
    (三)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大笼,或者怀抱;
    (四)定期为犬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领取犬类免疫证、牌;
    (五)大型犬、烈性犬因免疫、诊疗等需要出户的,应当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为犬戴嘴套、束犬链;
    (六)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七)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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